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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另类传承

时间:2016-6-21 10:10:21   作者:石海娥     
内容摘要:在“富一代”与“富二代”关于事业传承的过程中,一种有别于子承父业的财富传承方式——家族信托逐渐进入国人视线
  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创立家族企业的企业家多为50、60后,如今,他们或已退出企业管理,或即将退休,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成为一个极具考验又备受关注的话题。在“富一代”与“富二代”财富传承的过程中,一种有别于子承父业的财富传承方式——家族信托逐渐进入国人视线。这种传承模式目前在国内发展得怎样?是否会成为我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流模式?
 
  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
 
  致力于家族企业研究的海川视野咨询集团董事长郑敬普介绍说,目前,我国的财富传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子承父业、创新式传承(创新父辈的产业模式)以及创业式传承(不做父辈的产业,自己开辟新产业)。
 
  很多人所说的二代不愿接班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代人的兴趣点上,所以家族信托可以作为缓解矛盾的方式之一。
 
  比如龙光地产董事长纪海鹏借助家族信托很好地完成了财富传承——2013年4月16日,纪海鹏的女儿纪凯婷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而纪凯婷持有该控股公司100%股权。同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但不包括纪海鹏。
 
  也就是说,纪凯婷为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及受益人,该信托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海鹏)对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家族信托拥有信托公司的全部权益,而信托公司则持有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
 
  纪凯婷通过多家公司和家族信托持有了龙光地产85%的股份,是龙光地产的最大股东,同时声明全权委托父亲纪海鹏管理这部分股权,也就是说,纪海鹏通过家族信托将资产转移给纪凯婷,实现了财富传承的同时,仍然可对龙光地产进行有效控制。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15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榜单上,有300位中国富豪净资产超过10亿美元,总数位居世界第二。榜单背后,不仅是富豪群体的庞大,也表明了中国“创一代”正面临财富传承的节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我国部分大企业或许会像比尔·盖茨设立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默多克设立了家族信托机构一样开设自己的信托机构,而抗风险能力、投资判断能力以及管理能力都更弱的中小企业也许会成为他们的主要受众。”郑敬普说。
 
  未成主流传承模式
 
  家族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从目前来看,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比较成熟,并在保证家族事业完整、保全财产、遗产节税、保障家庭成员生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中国的国情毕竟不同于国外,尤其我国企业家财产透明度不高,大多数企业家相更看重后代守业和创业能力,家族信托想要发展起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郑敬普介绍说。
 
  家族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合采用信托模式?郑敬普表示:一是家族只有一位继承者,但又确实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接班,为了保证家族事业的延续性可以采用信托;二是家族唯一的继承者是女性,一代创富者不愿其背负太大压力;三是家族不幸没有继承者。
 
  “除了上述3种特殊情况,目前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大多数企业家观点的信托模式是财富三七分的方法。”郑敬普表示,企业家可以留30%的财产做信托,当下一代没有守业或创业能力时不至于山穷水尽,剩下的70%可以用来交给继承者去创业,这样,家族财富才有可能一代代传承下去。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家族信托还未成为我国财富传承的主流模式。
 
  “因为中国高净值人群以白手起家居多,他们更愿意自己管理财富,希望财富在自己的手中传承。”
 
  郑敬普举例说,比如柳传志采用了职业化传承,马云、郭广昌、任正非用了合伙人制度,新希望集团创始人刘永好、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方太创始人茅理翔、世友地板创始人倪方荣等则采用了家族接班(创业)
 
  方式,他们都采用不同方式将财富把握在自己手中,但没有信息表明他们采用了家族信托以保全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他们鼓励产业传承,鼓励精神传承,培养接班人能力和企业家意志,目的是希望后代(包括职业化领导人)能靠自己拼搏的意识和能力传承企业财富,实现基业长青。
 
  配套法规还未出台
 
  和国外相比,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较为迟缓。在国内,《信托法》定义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明确在“委托关系”上,在财产隔离方面的效力不确定;而海外的家族信托最基础的原则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即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实现资产隔离,从而达到资产保护的功能,然后再在资产隔离的基础上,实现资产的集中管理、企业永续经营、规避法定继承程序、对特殊人士长期关怀、财富传承和税收筹划等目的。
 
  从这一点来看,国内信托并没有完全达到保全财产的目的。
 
  除此,因为我国尚未出台和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开设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只能以《信托法》为主要依据进行方案设定,实际操作中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框架,缺乏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家族信托还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短板。
 
  “比如避税。”郑敬普说,“国外家族信托能被广泛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具备避税功能,但国内目前不征收遗产税,也没有与之配套的税收制度,所以很难取得快速发展。”
 
  这一观点在中信信托市场管理部高级营销经理吴政接受媒体采访时得到了验证,由于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名下转入家族信托,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如此操作股权和不动产均可能会被视为一次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而在之后分配时,如从家族信托转入受益人名下,又将被视作第二次交易,会造成额外的税务负担,所以尽管法律没有限制股权、不动产划入家族信托,但由于税收上的考虑,目前鲜有委托人选择将股权、不动产等纳入家族信托。
 
 

标签: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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