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和妻子同在刘某的造纸场工作,我负责打纸浆,妻子负责切割和包装。前不久妻子替我打纸浆时被机器划成重伤,但厂里以我妻子是替我干活而非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请问厂里的说法成立吗?
A首先,您妻子代替您做打纸浆的工作,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其在造纸厂提供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其次,您妻子从事打纸浆工作,客观上已经取代原本属于您的工作时间;最后,打纸浆为造纸厂的必需岗位之一,您妻子代班从事的工作未超出工厂的必需工作范围,在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您妻子代替您劳动的行为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能成为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之一,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情形。
Q一年前,杨某入职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不在场,杨某的同事李某替杨某签了字,并于两天后将合同原件亲自交给了杨某。杨某一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工作,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今年年初,杨某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理由是劳动合同并非他本人签字,也未委托李某代签,属无效合同。请问公司欲反驳他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A首先,杨某收到李某代签的劳动合同后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李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其次,《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