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借用、转让营业执照的风险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4年6月到某美容院做美容护理。美容院向张女士推荐了一种祛斑疗法,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协议书。美容院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并约定无效可退款。
张女士接受该服务近一年,发现实际美容效果远未达到美容院承诺的效果而且使用的药水也不是宣传中所说的韩国原装进口药水。张女士要求该店按照协议约定退回款项6000元,但现在经营美容院的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营业执照的名字还是前任老板的,张女士应该去找前任老板退款。张女士认为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依据该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营业的违法经营者和营业执照持有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索赔对象上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所有人索赔。
张女士要求美容店现任老板退回6000元,有理有据。
进一步而言,如果张女士有证据证明美容店现任老板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不仅可以要求退回6000元,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张女士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1.8万元。
另外,营业执照是企业或者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对有资质的自然人赋予的一种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条规定,该项资质具备一定意义上的专属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所以美容院现任老板属于无照经营,营业执照登记的前任美容院老板属于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转让或接手店铺过程中易出现纠纷,因此建议经营者在签署相关转让合同时,明确所转让财产的范围,并明确将“营业执照”排除在转让范围之外。如有可能,需在转让合同中具体列出转让的财产清单及相应的对价,以减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案例2:无照经营或可触犯刑律
李甲和李乙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至2013年间擅自设立互联网营业场所,累计营业额826996.90元,违法所得52946.90元。2015年6月5日,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李甲和李乙犯“非法经营罪”,对李甲单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依法没收二人的电脑主机、交换机、路由器。
「案例分析」《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79条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非法盐业管理,非法烟草专卖,非法经营外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
其中,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认定情形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甲和李乙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网吧,虽不属于《规定(二)》规定的具体情形,但其营业数额826996.90元及违法所得52946.90元已经达到了“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标准,故法院认定李甲和李乙犯“非法经营罪”。
“无照经营”是非法经营最为常见的表现形态,人们往往将“无照经营”认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其实不然,一旦数额达到法定的限额,“无照经营”
法律上便有可能升格为“非法经营罪”,受到刑法的制裁。因此,“无照经营”所带来的问题不容小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