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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时间:2016-4-15 13:58:24   作者:王芳宜     
内容摘要:每个界限的区分都关乎一个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真正解除企业家的顾虑,还需政策有效落实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关于注意区分‘五个界限’的论述,让我十分惊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问题得到习近平总书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最高检强调的把握‘五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在我看来十分重要。”

  在非公经济领域,一些企业家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一些经济类案件的判定存在非议,“五个界限”正是判断这些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关键。

  吴英案引发集资“红线”讨论

  2016年,距离震惊全国的吴英案事发已近10年时间,吴英还在狱中服刑,但对于此案的争论已经由最初的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转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讨论。

  2007年,年仅26岁吴英通过向林卫平等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在3个月内,购买了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在这之前的几年里,吴英已经成功运作了几家公司,只是没有本色集团那么显眼。

  本色集团注册资金1亿元,8家公司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多个领域。然而,飞速扩张影响了资金的供应,吴英的资金链出了问题。

  2007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对于这些借款,吴英在法庭上一口咬定都是公司的发展需要。著名律师张思之曾发表过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但吴英最终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媒体报道,几经波折之后,吴英的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东阳市政府的行政诉讼上诉案,终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据东阳市政府官方通报,吴英案涉及的债务约为5.6亿元,但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整理,吴英案律师朱建伟指出,吴英案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为3.8亿元,资产大于负债,足够还债。

  2015年3月,朱建伟、吕海波两位律师与吴英父亲吴永正商议后,向浙江省高院等部门提交补充申诉状,对吴英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依据进行了质疑。同时,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东阳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权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拒不随卷移送及拒不返还其营业执照和公章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朱建伟称, 吴英作为民营企业主,因公司发展所需对外借资,且在案发前并不存在任何赖账行为;案发时,绝大部分借款并没有到期,其财产存在的形式清楚地表明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与事实不符。然而,无论申诉结果如何,本色集团已经名存实亡,留下的是企业家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担忧。

  罪刑法定

  吴英案受到社会,特别是非公企业家关注的原因在于,非公企业家希望看到法律对于“借钱未还是否等于诈骗”的最终认定。对于初创企业与谋求跨越式发展的企业,资金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在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贷款的情况下,亲友借款、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成为非公企业寻求资金帮助的主要渠道。由于法律界限不清,企业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泥淖。

  企业家的呼吁,得到了党和国家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

  2 0 1 4 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2016年1月5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一行专程来到全国工商联机关,就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面对面听取非公经济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随后,最高检于3月12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了部署。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的划分,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

  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一工作重点也得到了重申。

  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该《意见》对非公企业具有积极影响。“每个界限的区分都关乎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关键要有效地落实。”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台联会长陈清海说。

 

标签:2016年第4期 非公经济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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