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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时间:2016-3-30 16:39:08   作者:     
内容摘要:

  Q李某在发布出售信息时表明其房屋为精装修二手房,我看房后觉得房子装修很好,且家电配备齐全,遂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所有手续办好,李某交房时,我发现房间内的电器全被搬走,窗帘架、燃气灶、厨房、卧室甚至是厕所的雕花木门均被拆走。等我拿出合同找李某理论时,才发现合同中仅写了现状出售,并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的装修及家居设施具体项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主张李某违约吗?

  A通常,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交易习惯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现状出售宜理解为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李某在交房前擅自将窗帘架、房门等固定装修及燃气灶等设备拆除及搬走的行为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已经构成违约。

  Q我在美容院做疤痕修复手术,根据合同,手术效果应达到修复面积80%以上,但手术后绝大多数疤痕依旧清晰可见。该美容院的宣传册上写的是由韩国医师主刀,百分百修复,无任何痕迹。请问美容院是不是构成欺诈?

  A百分百修复、无任何痕迹等宣传确实涉嫌欺诈,但手术前美容院在与您签的合同对治疗效果作出了明确约定,对网站虚假宣传造成的误导起到阻断作用,不构成欺诈。您通过手术显然未能达到约定的效果,术后现状明显偏离其缔约初衷,美容院属于严重违约。

  Q我经营一家超市,昨日顾客刘某买了七箱方便面,没想到购物小票刚打出来,刘某就举着纸箱大声喊:“你们超市怎么能卖过期产品呢?七箱方便面,六箱是过期的。你们得给我十倍赔偿。”我们检查发现,同一品牌的方便面还有好多箱新货,刘某显然是故意挑过期产品。请问这种恶意购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不赔付?

  A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虽然刘某可能是故意利用超市的错误,但仍应十倍赔付。

 

标签: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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