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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出口应坚持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共赢

时间:2020-7-17 10:14:07   作者:李濛     
内容摘要:在全球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在追求正常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共赢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国外蔓延,作为“世界工厂”,我国收到的来自世界各国的防疫物资订单暴发式增长。特殊经济情势下,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加紧生产,不少此前并非从事医疗物资进出口的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防疫物资进出口贸易中。防疫物资的质量及出口贸易既有一般产品的共性,也有特殊时期的特性,强化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和出口秩序管理,比任何时候都急迫与重要。

  作为抗疫阻击战不可或缺的主体,防疫物资生产及出口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明白“生命高于一切”的普世价值,在商业活动中,自觉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担当的共赢。

  防疫物资质量关系企业和政府国际形象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我国在努力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调配防疫物资,出口支援世界各国的抗疫行动,仅口罩一项出口即达538亿只,发挥了一个大国的国家当担,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

  我国防疫物资出口量的不断增加,是对国际抗疫行动的有力保障和支撑。但随之而来的因产品执行标准等因素导致的不符合进口国质量要求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除质量标准差异原因,也确实存在少数企业出口的防疫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统一标准,加强质量监管。在全球抗疫的国际背景下,这既是一个商业问题,同时也关系中国企业乃至政府的海外形象。

  适时强化管控是特殊时期政府职责所在
 
  “疫情当前,质量就是生命。” 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及出口防疫物资质量情况,适时加强了质量标准、出口报关等诸多方面的管控,严格保证防疫物资质量。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明确规定自4月26日起,即使是非医用口罩出口也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近期,海关总署公布大量不合格防疫物资产品出口的案例,商务部及时提出要求,暂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防疫物资,以更好地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严格落实标准是把住出口产品质量的关键
 
  各国针对各类商品都制定了一系列标准,防疫物资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往往标准更严更细。在此前我国出口的一些防疫物资在国外被提出质量质疑,有些就是因为与所在国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不符造成的。针对此问题,我国政府在积极推进国内企业建立完善质量标准的同时,也积极加强国际沟通,推进接收国对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可。针对国内少数企业和产品忽视产品质量、无生产标准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了监督检查和问题查处,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2月份以来组织开展的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就是代表性工作之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管齐下,使出口的防疫物资质量有了保证,也及时有力地打击了个别不法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我国出口产品的良好形象。同时,积极应对国外疾控中心对按照我国标准生产的防疫物资态度不一的问题,比如美国FDA在3月17日、3月28日、4月2日针对我国标准的KN95口罩的资格认定的反复问题。与此同时,相关生产与出口企业也要及时了解政府有关监管措施,熟悉出口国有关商品质量标准,严把防疫物资质量关。

  防疫物资出口要自觉规避市场交易与法律风险我国对包括防疫物资在内的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对于医疗物资来说,又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来进行规范,进一步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需要具备的资质、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等具体要求。同时,前文所列的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有针对性的公告,共同构成了目前对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有关生产和出口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和遵守。

  防疫物资出口涉及合同洽谈、合同签订与履行、货物运输、跨境支付、报关通关等诸多环节,面临诸多市场交易与法律风险,需要相关出口企业强化风险与责任意识,自觉规避相关风险。

  一是在合同洽谈阶段,要明确境外客户对产品的实际需求,事先了解物资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将对货物描述的具体要求明确写到合同或采购订单中,避免陷入无法通关窘境。二是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要对与自己合作的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与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种类与质量执行标准,并及时了解进口国对同类防疫物资的强制性要求。三是要确定合同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明确双方在货物承运、结算及通关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承运、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承担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有清晰约定。四是相关企业在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中按规定进行销售备案或取得经营许可,避免因手续不完整遭受行政处罚;要谨防哄抬价格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销售防疫物资,规避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面对防疫物资行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短暂“逆周期”现象时,国内企业千万不能只看到机遇,而忽视了风险;千万不能只看到商业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在全球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在追求正常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共赢。

标签: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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