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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新规施行

时间:2017-10-20 9:55:43   作者:王芳宜     
内容摘要:过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在执法过程中极易招致暴力抵抗,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草根创业者对宽松经营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此前已适用十四年之久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步废止。《办法》主要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范围及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做出了调整和明确。此前,对于各类无证无照经营“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和“一处违法多部门交叉监管”的尴尬局面将被扭转,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市场面貌值得期待。
 
  合理划界 无证无照也可名正言顺
 
  无证无照经营泛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常见的包括在早市或天桥上贩卖小商品的小商人,在陋巷中卖葱油饼的小店,或是居民楼下经营大排档的小店等。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仅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因此上述经营行为都在查处之列。
 
  实践中,无照经营的主体一般以外来人员、进城农民、本地失业人员、伤残人员、拆迁待安置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阻碍了上述人员的谋生性营业,在执法过程中极易招致暴力抵抗。过去,曾发生过卖糖葫芦小贩捅死城管、无证餐饮店主点燃气瓶威胁执法人员之类的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此外,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草根创业者对于宽松经营环境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办法》的出台,对上述人员的经营行为有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办法》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据此,在政府划定的“早市”“晚市”“集市”进行摆地摊等经营行为,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转变机制 柔性方式不减监管力度
 
  放宽查处范围并不意味着放任无证无照经营,在调整查处范围的同时,《办法》重点对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避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被合称为无照经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该取缔办法查处的同时,公安、食药、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等部门亦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为进行查处。最新施行的《办法》改变了此前交叉监管的方式,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无证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均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管理部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办法》还要求各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此外,《办法》也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
 
  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趋于柔性并不意味着处罚力度降低,《办法》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将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根据信用监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作用机制,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成本实质上有增无减。
 
  作为对部门监管的补充,《办法》特别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这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为守法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维护权益提供保障。
 
  立足长远 发挥作用还须服务跟进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无证无照经营者融入市场打开了大门并建立了规则,但后续如何合理引导,使《办法》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各地政府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从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制定具体规范。
 
  《办法》实施前,有媒体记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进行采访,有小商小贩为自己可以合法经营表示高兴,但希望政府可以划定更多的可供经营的区域,因为经营地点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收入。受访消费者则表示,走街串巷的小商贩能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实惠,希望在有组织有管理的情况下,将售卖蔬菜水果和日用品的小商贩请进社区,方便消费者。由此可见,无证无照经营者与普通百姓均对地方政府在《办法》施行后发挥积极作用寄予厚望。
 
  小摊贩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小商贩有序经营甚至成为当地文化的一部分。在韩国,一般不对小摊贩收税,只要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出摊”。 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即划分为“绝对禁止区域”、 “相对禁止区域”、“诱导区域”。
 
  在法国著名的塞纳河畔,城市规划者多年前就为地摊经营预留了位置,这些摊位沿塞纳河而建,一半架在河堤上,对着道路的一半可以灵活打开,行人有足够的行走和驻足空间,游人与经营者互不干扰。
 
  在一些欧洲国家,城市管理者让摊贩成为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和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一大景点,长期保护。
 
  在广州、上海等大城市,早在《办法》出台前,监管部门就已经积极探索划定疏导区域或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备案管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目前,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正在阔步前行,上述国家或地区对待小摊贩的方式值得城市规划者借鉴。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无证无照经营,那么在监管的同时提供适当的政府服务或许会让《办法》制定的目的更好地实现。
 
 

标签: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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