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妻子拟用我们的共同财产投资一家公司并成为股东,请问股权和投资收益是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是否也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力?
A股权本身属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即使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在婚后取得,该股权的权利人只能是登记人而非夫妻双方,但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我与中介签有居间服务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我不想办理商业贷款,最终没有签成,结果中介要我支付违约金,我这才发现居间合同中有一行小字写着“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买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我觉得这不合理,请问我有哪些依据可以反驳?
A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违反了《合同法》居间服务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能收取报酬的规定,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对于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尽相关义务,但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完成交易的情况,法律赋予了中介公司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违约金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相差很大,合同中房价3%的违约金显然不能做必要费用解释。
Q我公司一员工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不久,该员工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天。请问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不是有理有据?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贵公司因员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不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如果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受到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