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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时间:2018-1-30 14:49:25   作者:中国个协副秘书长 张久荣     
内容摘要:执法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防不良商家翻新制假贩假手段;经营者要将眼光放长远,在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上下工夫;消费者则应合理维权,不背初衷
  开展消法宣讲活动有助于强化经营者主体意识
 
  消费者在科学上的定义是,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实现自我存活的生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谓消费者定义应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都有消费行为,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全社会所有人的权益。当前,“维权”“创建放心消费环境”之所以成为热词,说明市场上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还不能让消费者完全满意。开展“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权威部门专家的授课,强化经营者主体意识,努力将产品或服务做到尽善尽美,从而减少消费纠纷。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共治
 
  近年来, 消费投诉举报大量增长。以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工商所提供的数据为例,2015年,全所接到投诉举报1144件,2016年提高到1878件,截至2017年12月7日,全所接收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高达5508件。据了解,许多工商所2017年接收的消费投诉举报案件数量都快速上涨。消费投诉举报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商家有利可图,二是犯错成本过低,三是消费形式多样化使得问题商品和服务有更多滋生空间。在查访基层工商所过程中,他们普遍反映,大量资源被处理消费投诉占用,在有些工商所,处理消费纠纷占工作量的70%.问题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的损失,也给诚信经营的企业以及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消除问题产品,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需要企业经营者负起责任,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负起责任,只有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解决放心消费问题。
 
  正确处理职业打假行为,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使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自2014年3月开始的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在商改后的3年半时间里,全国新设私营企业1753.7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60%.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少,面临困难问题多,需要全社会关心,帮助其成长壮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近年来,一些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往往以获取高额索赔为动机,揪住企业在产品标识、说明、宣传广告用语等方面的问题,借机以投诉、举报为由进行纠缠甚至敲诈勒索,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困扰,使本就困难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不利于企业健康成长。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该受到何种法律约束,是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还是作为消费者对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作为小微企业,要勇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益。改革开放后,个私经济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政治地位越来越高。所以,经营者一方面要担起责任,把产品和服务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也要挺起腰杆,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经营权益。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需要多方努力,执法部门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防不良商家翻新制假贩假手段;经营者需要将眼光放长远,在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上下工夫,诚信经营;消费者则应合理维权,不背初衷。(整理/张琳)
 

标签: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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