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承担的贸易合同风险涉及方方面面,并且会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化解风险,避免损失,是所有涉及国际贸易的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例一: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支付涉及的法律风险
中国Z公司和美国W公司2009年6月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预定:CIF广州,装货港纽约。2009年11月交货,9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0日。开证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交货前听说买方公司内部出现财务困难,于是以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后买方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C I F是国际贸易术语,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逾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能力或者信用有严重缺陷、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或者履行行为显示将不履行主要义务。合同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但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的,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买方内部财务困难并不等于根本违约,卖方也未通知中止履行,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拒绝履行理由并不成立。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风险转移涉及的法律风险
法国买方甲公司与中国卖方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FOB天津,2007年8月5日前交货。乙公司备好货物后单独存放于天津港码头标准仓库。后因承运人船舶日期安排问题,货船于8月24日才到达天津港装货。而8月17日存货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损毁。货船到达目的港后,甲公司又发现部分货物包装不符合约定导致变质。该批货物损毁的风险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FOB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如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不符如果是由卖方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按时交货,甲公司指定的船只未按期到达,且乙公司将货物单独存放,因此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因此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买方甲公司承担。本案由于卖方乙公司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货物损毁,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运输保险涉及的法律风险
中国H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德国R公司出口一批棉布,并约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同时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后中国H进出口公司交货并且完成了议付。第二天,德国客户来电声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导致货物全部损毁,要求中国H进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H公司退回全部货款。中国H进出口公司对此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CIF是国际贸易术语,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如果按此术语成交,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按CIF术语成交的场合,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是,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在本案中,两家公司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限,其后的风险由买方德国R公司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灭失,应由买方德国R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H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及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