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张某和王某是夫妻,合伙经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我方债务,我方作为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后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夫妻二人名下无房产,有10套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张小某(未满16周岁)名下,请问可否执行上述10套房产?
A可以要求确认这10套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偿债。因为张小某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成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购房资金来自父母张某和王某,虽然登记在张小某名下,但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Q我朋友于2018年4月7日上班期间忽然病重,去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是肺部重度感染,心力衰竭,请问这算是工伤规定里的第一款重大疾病48小时死亡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照情况经工伤程序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