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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时间:2018-8-24 10:23:57   作者:     
内容摘要:

  Q2012年,拆迁户徐某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因其无购买意愿,故以4万元转让给我。当年,我和徐某一起选房并支付全款给开发商,各种税费及购房资格转让费均已结清。根据我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房合同》,该房具有过户条件后,徐某应配合办理过户。该房2012年底收房后一直由我管理使用,房产证2013年办理后由徐某保管。现该房已符合过户条件,但徐某说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转让违法,故合同无效,必须再付70万补偿才能配合过户。请问徐某的理由成立吗?

  A徐某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是因拆迁取得,并非向国家申请并经严格审核后通过摇号取得,该购房资格的转让并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行为。如果您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徐某应配合过户。

  Q我经营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近来经常发现有买家接受我公司服务后跳过公司直接联系卖家并拒付中介费,请问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A建议在接受委托房屋买卖的当初就与委托方在合同中写明,上下家跳开中介公司私下成交构成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合同的相对人。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看房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Q我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问员工工资多久不发放构成拖欠工资?

  A《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标签: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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