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法律

认识行政垄断

时间:2018-8-24 10:20:03   作者:李濛     
内容摘要:“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概念,实际上具有经济学中“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两重含义。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案例一:地区垄断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 下称“ 发尔士公司”)是依据《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于2010年备案的合法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所需各种法律手续齐全,在江宁区从事回收处理生猪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业务。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下称“江宁区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宁政发[2012]396号,下称396号文),第五部分“责任分工”规定,江宁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加工处理“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该规定的实施直接导致发尔士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合法正当的市场合作关系被强行终止。发尔士公司以江宁区政府涉嫌地区垄断,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规定。

  「案例分析」地区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服务,不得限定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能够设置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省一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而市、区级政府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亦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本案中,《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而被告江宁区政府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用行政权力彻底排除竞争,将商业利益输送给唯一的经营者,在江宁区实施了地区垄断。

  案例二:部门垄断

  某政府部门为整顿行业秩序,通过联合其他国家机关发文及召开会议的方式大力推广由某企业运营的产品信息查询网站,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查询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上网等方式,查询该码的有效性,从而确认产品出自正规厂家并符合行业标准。为此,加入网站的企业须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须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有企业认为,该部门上述行为已涉嫌行业垄断(部门垄断)。

  「案例分析」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纵向垄断、部门分割、部门壁垒。是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反垄断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

  本案中,该部门在推广信息查询网站时,要求企业和消费者向其支付费用,并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文件,召开会议要求落实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形成“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客观事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涉嫌构成行政垄断中的部门垄断。

  案例三:行政强制行为

  某地方政府为扶持本地某啤酒企业(下称“A酒厂”),对该地区餐饮企业作出规定:凡在本地区开设饭店、餐馆等餐饮企业,啤酒种类中只能销售A酒厂生产的龙泉啤酒,未经允许,不得出售其他外地酒厂生产的啤酒。同时,政府给予A酒厂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与生产补贴政策,以扶植其占领本地市场。

  「案例分析」行政性强制行为又称“强制交易行为”,指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具体表现方式包括: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本案中,该地方政府的做法已经构成强制交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行政垄断。


标签:2018年第8期 
上一篇:问答
下一篇: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
杂志简介 -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8226201682262069 京ICP备05041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