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哪些主体有权罚款
王某在自家别墅门前草地旁边竖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勿入草地,违者罚款200元”。一日,张某的儿子张甲在旁边踢球,球不慎滚进草地。张甲跑进草地捡球时正好被王某看见,王某要对他罚款200元。男孩没钱,王某遂向其监护人张某索要罚款。张某认为,王某无权对别人罚款,自己也不应支付这200元。双方遂起纠纷。
「案例分析」我们经常会在公共场所看到“吸烟罚款”“偷一罚十”等禁止性提示,这些罚款提示是否有效?提示张贴者是否有权罚款?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力对他人进行行政罚款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的罚款权来自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罚款;三是依法受有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关组织。其他个人和组织均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
由此可见,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一种,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授权组织进行。在本案中,王某不属于前述三种行使罚款权的主体之一,无权对他人设立罚款事项,不能对张甲进行罚款。不过,若张甲闯入草地造成草地或相关设施损坏,王某有权要求张甲或其监护人张某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是基于民事关系,而非“罚款权”。
案例二:罚款数额如何确定
刘某在北京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因长期摇号未中签,刘某遂联系某违法机构为其伪造两块机动车号牌挂在车上使用。一日,刘某驾车行驶在路上,被路查交警拦下后发现其伪造车牌的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刘某机动车,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刘某认为罚款3000元数额过大,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作出具体的罚款规定。对于尚无法律依据的,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具体的罚款数额作出决定。不过,当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本案中,刘某因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该处罚行为及罚款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同时,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给出的标准: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刘某认为3000元罚款数额过大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以重新确认罚款数额。
案例三:不服罚款决定时怎么办
2007年,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包括罚款在内的一系列行政处罚。
鲁潍公司认为,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为此,鲁潍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中,鲁潍公司对苏州盐务局对处罚决定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也是法律赋予被处罚人的权利。除了诉讼,受到行政罚款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于收到复议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