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来明
根据发达市场经验及我国目前电商的发展状况,应当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自治功能。
目前,过多依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够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行政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政府付出的成本更低,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因而具有更强的可行性,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另外,与纯粹的市场手段和政府手段相比,因行业自律规范有行业专家参与制定,适用于整个行业,还有行业成员的集体行动所建立的行业声誉和共同的技术标准等优势。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等是行业自律所不可比拟的,而行业自律的灵活性、适时性和民主性则是行政监管所不及的。二者功能的相互配合与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指导和监督的一面。
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和桥梁,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其自身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过程,政府应当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给予其政策支持和活动保障。
行业自律应与政府监管形成联动机制。从监管权能的衔接上看,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来源于三种授权:一是法律授权,二是行政授权,三是会员信任授权。前两者来源于政府,后者来自市场主体。可见,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与政府支持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职能内容的联动上看,行业协会行使职能、发挥作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辅相成。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立与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行业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根据行业组织对企业或会员的信用评和处理措施,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明确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参与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确立消费者组织、行业成员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规范予以监督的制度。为保障行业自律组织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对行业规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干预。为了体现政府干预最小化原则,对于行业规范效力的确认不宜采取行政机关事先监督管制的方式,而应采取事中或事后纠正的方式。
总体而言,目前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石海娥根据会议演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