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负有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并进行处理的义务。
3经营者负有的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
4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时,应当立即向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行政部门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5经营者应当承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6经营者必须标明其名称和标记,表明其真实身份,方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及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和质量水平,也便于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准确地找到经营者,提出维权请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和具有相应的质量与性能。
9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0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1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用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12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14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内容,也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