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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时间:2016-11-25 13:53:48   作者:     
内容摘要: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严方 
 
  要想落实企业是产品“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必须切实加大对全体员工特别是“一把手”和具体负责人安全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冯晓霞在“经营者消费维权责任” 教育引导活动中,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张严方就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深入讲解。
 
  她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消费者至上、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和社会共治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责,开拓创新,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新形势下加快消费维权工作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能够继续蓬勃发展。
 
  在复杂的社会消费环境中,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但也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理解“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主动面对诚信问题,解决消费者权益保障遇到的阻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第一责任人”需落实我国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但目前,“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还未完全深入到企业内部经营运行之中。要真正形成“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并使之落到实处,就必须切实加大对全体员工特别是“一把手”和具体负责人安全教育,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现教育全覆盖,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
 
  以食品行业为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突出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就倒逼企业提高质量,从源头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以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承担的质量安全违约成本越来越高,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才能规避风险。总之,企业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加强自律,坚守质量底线。
 
  企业如何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消费纠纷?这也需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原则,突出纠纷源头治理的理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五种消费争议解决途径中,企业与消费者和解排在首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五条也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实践证明,消费争议自行和解可以大幅度节约消费者维权时间和成本。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通过实现“一站式退换货”、成立客诉服务中心等方式,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快速和解机制,优化退货、更换、修理流程,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消费争议,努力实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最大限度和解。
 
  共同营造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消费环境,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体系。
 
  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讲,生产决定消费;企业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消费者购买产品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并刺激企业扩大再生产。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出现新的消费热点,新的产业,同时刺激社会的向前发展。良性的生产消费关系使得企业、消费者、社会三者都从中获利,因此,企业生产安全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另外,从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必须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各自的权责,同时,还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规范作用和企业的自律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进行消费维权。
 
  直面诚信问题企业应将“诚信”作为长期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诚信经营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是,社会上一些诚信缺失现象给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重视企业诚信建设尤为必要。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树立诚信价值观。
 
  首先,企业价值观是企业经营理念的表现,企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经营行为,价值观一经确定,就会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成功的企业大多都有良好的价值观。企业价值观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新的含义。
 
  其次,如果将企业的价值观视为企业诚信建设的内部监督机制,单纯通过企业内部机制建设可能很难杜绝道德缺失的现象,还必须借助外部机制的建设来监督其决策行为。
 
  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013年第二次修订时,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违法企业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因此,21世纪的企业更应该具备“以社会责任为己任”的价值观。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要准确把握共享经济下消费维权中经营者的责任,围绕法治化的主旋律,依法履行义务,这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更应充分依赖企业自身的自律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律规章日趋完善,企业的充分参与会极大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权,拉近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
 
  企业唯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坚持“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发挥自身的自律作用,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经济发展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标签: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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