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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时间:2016-8-16 10:52:31   作者:     
内容摘要:
  Q我公司员工张某在未向公司请假也没和同事打招呼的情况下连续一周没有上班,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连续三天旷工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张某坚称自己已经怀孕,如果公司辞退她,她就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怀孕女职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时该怎么处理?
 
  A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限于“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解除合同方式,并不包括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情况,因此公司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应注意,该规章制度应按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Q李某五天前入住我酒店(普通快捷酒店),最后一天,李某电话告知酒店要退房后并没有按时下楼办理,清洁人员查房时发现李某斜靠在沙发上没有声息便离开了,后来有新来的客人在看房间时发现李某倒在门口。前台人员接到通知后将李某搀扶到一楼大厅休息,李某称自己不太舒服,其休息期间不停地呕吐并伴有咳嗽。大约1小时后,见李某没有好转,前台报警并叫救护车将李某送走。没想到,两天后李某家属闹到酒店说李某因脑出血死亡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送医,要求酒店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有责任吗?
 
  A《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酒店工作人员在李某身体发生不适一个多小时后才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给李某的治疗造成了一定延误,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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