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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消费涉及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0-7-21 14:30:15   作者:     
内容摘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增多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范、化解线上消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成为买卖双方和平台都需关注的问题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无比广阔的空间,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也日益增多,涉及安全、资金、信用等方方面面。这对买卖双方和中介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效防范线上消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损失,成为线上交易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例一:诉讼管辖权涉及的法律风险
 
  王某在达达网购买了一件商品,因质量问题协商未果,遂向合同履行地W市S区法院起诉。“达达网”一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其在官网上交易条款中载明了“所有争议诉诸于达达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王某在注册达达网时,已经选择同意此条款。因此应该由达达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在购物网站上注册时,都会遇到只有点击“同意服务协议”“同意上述条款”等才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情形。如果网站经营者在内容中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拒绝更改,这种条款在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针对此类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达达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就是王某在注册时同意了交易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王某在注册时没有选择权,也很难注意到具体内容,网站也没有通过明确的方式让其知悉该涉及管辖权的条款,达达网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实际上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做出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因此,达达网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线上商品“秒杀”涉及的法律风险
 
  2013年9月,H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进行果蔬机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ND牌果蔬机S073型号,售价为1元。H公司宣称该果蔬机市场价为600元,同时网页上标注了限购数量。李某下单秒杀了165台,并成功通过支付宝付款165元。后H公司未按约定发货,刘某则要求发货,终协商不成李某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秒杀”是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方式,是商家一种广告促销的手段,指的是商家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目的。

  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合同契约精神,双方当事人均应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卖方来讲,在一般情况下,虽明显低于成本,但不能以有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但是本案涉及的问题具有特殊性。一般人对于“秒杀”数量的理解,大都是数量为1或者是数量极少,过多的数量就超出了对合同履行的合理预期。用165元购买165台果蔬机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商家“秒杀”的正常预期。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对销售者要显示公平。因此,在案例中,刘某要求正常履行合同无法支持,但是可按正常“秒杀”的一台数量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

  案例三:线上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
 
  TY公司是一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知名平台公司,张某在TY公司经营的“MM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几款品牌护肤品,该产品载明“本产品由CC网提供”,由CC网所属的B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

  张某使用产品后出现不适症状,后经鉴定产品为假货,张某随后起诉TY公司、B电子商务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在网络购物中,有一个非常重要但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购物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一般情形下,购物平台和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出现问题时,网络平台不承认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应注意,并不是知名网站就一定有质量保证,因为知名网站也许仅仅是交易平台,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在本案中,“MM网购”平台上涉及的护肤品,页面上已经载明“本产品由CC网提供”,可见B电子商务公司是商品的销售者,TY公司则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张某与TY公司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张某要求TY公司承担的诉求不成立。

标签: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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