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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0-2-29 11:10:54   作者:     
内容摘要:维护已经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区分商标合法使用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集中反映,也是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有力工具。维护已经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区分商标合法使用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增强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一: 有关注册商标的续展
 
  湖南省某市一家农副产品企业生产的“可味”牌辣椒酱,创立于清朝乾隆年间,产品远销海内外各国,并曾在国际上获得银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多次获得商务部和湖南省优质食品证书。1999年11月,该“可味”牌注册商标到期,企业没有及时申请续展,最终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注册商标未续展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首先要明确的是,注册商标有有效期限。有限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可见,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因续展而延续,且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实际上延长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本案中,该企业使用的“可味”牌商标,到期前6个月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在宽展期限内,依旧没有提出续展,最终丧失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教训惨痛。

  案例二:有关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
 
  某地A服装公司注册“达康”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西装,后A公司发现另一地B公司在其服装上也注册使用了“DK”商标。A服装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争议。A公司的争议理由是:被争议人的商标是由“达康”两字的声母“D”和“K”组成,两个商标的图形相近似,名称相同,所使用的商品也相同。被争议人辩称:“D”和“K”是两个单独的英文字母,没有其他含义,并不是达康的缩写。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争议不成立。“DK”商标维持使用。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两款商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本案中,两款商标外观、含义均不同,因此不属于近似商标。

  案例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
 
  韩国树康药品株式会社生产的“天滴”牌止咳露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早在1994年11月,该公司已向中国商标局就包括“天滴”字样及图形在内的商标申请注册,被核准登记。

  2003年9月,湖北某医药公司进口韩国奇达药品株式会社生产的“天滴”牌止咳露5万瓶出售。同年11月,韩国树康药品株式会社向当时的湖北省工商局投诉,后经调查查明,奇达株式会社生产的“天滴”牌滴露已销售近2万瓶。因此,对湖北某医药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权案件。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因为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

  在本案中,韩国树康药品株式会社已经在中国对“天滴”字样及图形进行了商标注册,湖北医药公司进口的止咳露使用了“天滴”注册商标中的字样,两种又是同样的商品,所以湖北医药公司的行为实际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工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适当。

标签: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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