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唯一住房可拍卖
刘某于2014年11月向朋友朱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11月,借款到期,刘某以公司经营不善,无钱还债为由,只向朱某偿还了10万元本金,之后便拒绝再偿还任何借款。朱某多次催促还款均无回应,遂向法院起诉刘某。法院判决刘某向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后来干脆玩起了“消失”。无奈之下,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调查,刘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为他与家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经法院拍卖,该房屋拍卖价值81万余元,考虑到刘某今后的家庭生活需要,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刘某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其余房款均用于偿还朱某借款。
「案例分析」2016年1月20日,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根据《备忘录》之规定,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如: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案例二 出差旅游寸步难行
王某为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2015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同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罔顾法院判决,拒不偿还借款。2016年2月,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本案原告)之申请,将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王某,生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出差坐飞机、住酒店是家常便饭,被列入黑名单后,王某发现自己无法再购买列车软卧、动车和高铁的一等座车票和任何机票,即使是开车走高速,如果上路的是王某名下的车,也会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不仅如此,王某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消费也受到限制。这下王某傻了眼,一个月后,王某主动联系法院,当即偿还欠款30万元,并提供了详细的还款计划,承诺如期还款,申请法院解除对他的限制措施。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备忘录》第三项(十九)(二十)之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等。本案中,王某经过诉讼和法院执行程序后依然躲避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性质远比其他民商事领域的失信行为严重,因此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各部门联合惩戒。
案例三 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015年7月,被告人姚某与仲某合伙经营的造价为1382975.71元的“家全居”饭店的装修工程由谢某等人承揽,同年9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期间,二人支付谢某等人工程款共计307100元,此后便不再支付余下款项。谢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姚某、仲某,要求支付余下款项,最终法院判令姚某、仲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某工程款1039756.5元及利息、鉴定费16000元。2016年3月7日,谢某因姚某、仲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分别于2016年4月5日和同年5月17日向姚某和仲某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执行判决义务。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姚某除持有多张银行卡,经营化肥生意,还曾向彭某、赵某等多人账户上存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分析」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上述三个案例可见,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会在民事领域内对他们采取限制措施。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