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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12-30 15:01:11   作者:     
内容摘要:
  经过多年发展,健康保险已经成为增长最快,最受关注的险种之一,其产品结构、保障人群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是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新《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二是长期健康保险可进行费率调整。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旧《办法》规定,仅有短期健康险产品可进行费率调整。而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三是允许健康管理比例和费用提升。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四是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办法》明确,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也就是说,短期的1年期及以下健康险不得有保证续保条款的表述。

  五是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办法》明确,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标签: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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