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等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在北京、石家庄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该类产品必须是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险才能够享受,不包括在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中,也不具备强制购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