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登记方式
·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放宽登记条件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
·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提高登记效率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简化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首设歇业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