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家中被盗,丢失500元,当张某得知是熟人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虚报被盗5000元。张某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通过虚报盗窃数额,企图使本不应构成犯罪的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则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张某虚报盗窃数额,使本来达不到犯罪数额的盗窃行为超过了刑罚追究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追究犯罪数额标准为1000元-3000元),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问:开庭时,哪些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问:李女士通过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但还没有领取驾驶证,这种情况下开车上路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女士在核发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属于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