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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1-1-18    作者:郭建钊    来源: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类手机应用软件呈爆发式增长。从App开发者角度看,获取用户权限能够在大数据的支撑下为用户提供更精准的“定制”服务。因此,为吸引用户和挖掘用户需求,申请和使用系统权限收集个人信息来对用户信息进行分析,成为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常态。然而,部分开发者和商家受商业利益的驱使,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案例一:商家销售行为涉及的风险


  专拍链接是卖家专门设置的货物购买链接。此前,王女士在某视频类App平台的直播中看到了一款儿童服饰的链接。据王女士介绍,主播只在直播间内通过语言介绍产品特性,然后告知消费者通过屏幕下方的“直播下单链接”“直播专拍链接”等仅标注价格的链接进行支付。被低价吸引的王女士进入链接购买了服装,收到产品后发现与直播间展示的样衣不一致,但在随后的维权中,王女士难以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交易的内容。


  「案例分析」

  目前,某些网络直播电商违规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广泛存在。一是链接内缺乏商品详情介绍。直播间所销售商品没有明确的商品详情页对商品性状、质量、参数进行准确描述,仅以秒杀链接,邮费链接甚至只是价格链接的形式在直播间进行售卖;二是所售商品和直播中描述的商品严重不符。例如,主播在直播间内介绍的是A产品,但以无法上链接等理由要求消费者拍B产品的链接;或者主播在直播间内介绍多件物品,但在链接中仅有对其中一件商品的描述。如果消费者使用主播提供的专拍链接,将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购买记录证明所购产品的指向,若主播删除直播回放或不保留回放,消费者在维权时将难以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交易的内容,自身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二:侵权案件中涉及的风险


  某App博主发表涉及张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张某向经营该App的A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A科技公司没有理会,更没有采取断开链接或者删除链接等措施。后张某起诉要求A科技公司提供博主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此案中,A科技公司应当履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由于博主文章的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A科技公司应当在网络技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原告披露上述网络用户信息,以维护张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

  案例三:收集个人信息涉及的风险


  手机用户李先生下载一款社交App后,被要求获取包括位置、通讯录、短信、相机、相册、视频、麦克风等10多项权限,很多权限都涉及到个人隐私,但若不授权则无法使用该软件。授权之后,该软件继续要求手机号码验证,为此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该社交App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


  「案例分析」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中明确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等9种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为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

  在实践中,App数量庞大,整治和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除了用户自己法律保护意识的提高和App运营者自觉守法的意识加强,公安机关也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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