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是一项常见的企业业务形式。委托加工的目的是在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企业选择什么业务来进行委托加工,需要有合理的判断;同时,如果受托方的选择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质量、交货期限等风险。如何合理评估风险,避免损失,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涉及的法律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方甲公司委托受托方乙公司代生产一批面包并运送至指定超市销售。甲公司提供原料及包装袋,乙公司负责生产和质量保证,甲公司不参与具体生产过程。包装袋上同时标有委托方甲公司和委托方乙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后在销售环节,该面包因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相关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此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针对此案例,存在两种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委托方甲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是,甲公司虽然不是实际生产产品者,但也是法律上的生产者。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对于属于乙公司的责任,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虽然实际生产产品,但是只需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即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是,产品出现不合格的真正原因是乙公司超范围在面包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问题出现在生产环节,并且根据委托加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甲公司不参与生产过程,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符合法律认定。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委托加工涉及专利侵权的法律问题
张某持有一项儿童水壶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日,张某发现市场上售卖的一款儿童水壶与自己持有的专利十分近似。该水壶上标明的厂家信息为A公司,商标也属于A公司。张某以专利侵权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辩解:一是该水壶生产日期在张某取得专利权之前,因此不构成侵权;二是产品是A公司委托B公司贴牌生产,外观也不是A公司设计的,因此A公司不是生产者,而是销售者。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本案虽然最终是以被诉产品在专利授权日前生产为由,认定A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但对于A公司第二个抗辩理由,业界是有不同观点的。对于A公司行为的定性,是能否免除其责任的关键点。在此,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生产者身份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在本案中,产品标注的信息和商标都是A公司的信息,认定A公司是生产者符合规定;二是委托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内部约定,无论涉及什么内容,都不能成为对外免责事由。在本案中,A公司用和B公司的委托关系来主张自己不是生产者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委托加工合同违约涉及的法律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动车零部件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一次性给付乙公司预付款170万元,乙公司在收到款项后45天内交付全部零部件。甲公司依照合同给付后,乙公司却迟迟未交付零部件。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生产设备维修为由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
由此导致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这批电动车订单延误,甲公司损失巨大。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及其占有预付款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持有委托加工合同、打款证明等证据,乙公司则不能提供其履行证据。
「案例分析」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在合同订立的全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本着诚信原则,讲信用,相互协作。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都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未履行交付零部件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其违约行为致使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甲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项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