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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签订、审核、履约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4-7-27    作者:郭建钊    来源:    

  案例一:企业合同签订涉及的法律风险


  甲公司与A家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向A公司注入100万元资金,用于原材料、工厂木工设备购置及人员成本开支等。甲公司派驻人员参与A公司的财务工作,双方共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资金流向。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注入部分资金并派驻人员进场,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因协议书上只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最终甲公司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本案的被告应该为A公司而非其本人。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协议没有公司公章,能否认定是公司法人的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虽然本案协议上没有加盖A公司公章,但其法定代表人已签字同意且公司也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可以证明公司对代表人签订协议内容的认可,视为公司同意。

  企业应该注意,有些合同或协议最后的标注是“签字或盖章”,并不要求两项都具备,但为了避免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最好是签字和盖章都具备。

  案例二:企业合同审核涉及的法律风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产品进行广告投放,乙公司支付其广告费用。为了此次合作宣传,甲公司专门设计多款适用于乙公司产品的广告页面植入和人物形象,但合作开始后,乙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广告费,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时发现,甲乙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是由三人伪造乙公司的印章,冒充其公司经理,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虽然最后事实查清,涉案三人被刑事处罚,但甲公司也因此承受了不少损失,不仅前期工作白做,广告费也无处索要。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讲述了合同审查的重要性。

  本案中,甲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谨慎审查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针对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且合同最后标注的是“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审核人员应当要求对方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证件:盖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证明材料需注明时间,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授权期限。

  不管是合同方还是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审核时一定要重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产能力及代理人资质等,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案例三:企业合同履约涉及的法律风险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生产线,甲公司负责送货、安装及调试,待乙公司验收后正常使用一个月内,乙公司支付费用。


  在甲公司组织好人力物力,准备将设备运送至乙公司时,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

  为了保险起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履行合同内容。但乙公司认为协议没有约定担保事项,甲公司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三是因情势变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甲公司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前,甲公司得知乙公司面临经济危机,有可能会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过调查,这一事实也被证明。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再送货的行为是合理的,并且甲公司也履行了相应的随附义务。因此,甲公司有权中止合同履行,这一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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