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节假日等特殊时期临时加价
消费者甲在春节前夕通过网络平台预定了某市某民宿的房间,并提前支付了全部房费。订单生效后,该民宿以春节期间全国酒店、民宿行业普遍涨价为由,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一部分房费,否则将拒绝接待该消费者。随后,消费者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民宿。
经查证,该民宿临时加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民宿经营者以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甲的合法权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为由,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要求该民宿经营者返还消费者甲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对民宿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民宿经营者以春节期间行业整体涨价为由,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费用的行为屡见不鲜,多数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会选择多支付费用或退款。
《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酒店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严格履行价格承诺、维护价格公平。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酒店内销售侵权复制品
广东某酒店因其租赁店铺内销售假冒奢侈品,该酒店及其商铺被奢侈品品牌持有者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认定,该酒店及商铺租赁者是涉案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需共同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持有的奢侈品注册标志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从相关证据和查明情况来看,店铺所有商品必须经过酒店同意才可出售,酒店对商铺的管理内容包括对商铺工作人员的日常规范以及商品的销售。店铺内销售假冒奢侈品与酒店未尽到相关管理责任密切相关。因此,酒店和商铺租赁者均为本案的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酒店作为商铺的所有者,应谨慎审核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包括商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所售产品是否取得销售许可证或授权、是否属于国家明令限制或禁止销售的产品。在发生侵权事件时,酒店应及时查处,以免事态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标识明码标价
张某与朋友在火锅店就餐时消费了自助餐及店内的酒水,张某还自带了一瓶酒。
结账时,张某发现,费用中除了常规的餐饮收费,还包括自带酒水的服务费100元。随后,张某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0元服务费。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火锅店返还100元服务费。
「案例分析」
价格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但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时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选择权,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并且履行合理明显的提示告知义务。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火锅店在收银台处以两张彩色的告示张贴“夏日酬宾”的广告,此广告字体较大、色彩鲜艳。广告下方张贴一张“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若带酒水者加收此酒水在本店售价20%服务费”的提示,但该提示字体较小、色彩陈旧。
法院认为,该火锅店内张贴的广告页和提示页在颜色、字体大小等方面有很大差别,相比广告页,提示页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此外,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情况,该火锅店在进门、就餐等显著位置并未作出其他明显提示,在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时,服务人员也未作出相应提示。因此,火锅店没有达到“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