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更多关注。为规范企业行为,以保护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也制定了规范、指南,以明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方向,并提出管理要求。
案例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原创文案作为广告标语
2022年,甲公司请当红明星为本公司的汽车拍摄宣传视频。
但仅在该广告发布一天时间内,甲公司就陷入了抄袭风波。原因是甲公司使用的宣传文案抄袭A早在2018年发布的原创视频,后甲公司不得不撤回宣传广告并向A致歉。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本案中,被侵权人A的原创文案于2018年就在朋友圈发布并标注了原创声明,其享有原创文案的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甲公司在未取得A 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A作品修改并使用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了A的著作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造成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
案例二:生产未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丙公司于某年11月10日取得A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11月17日就A产品与乙企业签订独占许可协议。但在11月10日前,甲企业便与乙企业形成委托加工关系,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A产品,对此,丙公司起诉甲企业侵犯外观专利权。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关于此案认定专利侵权应分为两个阶段:10日至17日和17日后。在丙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前,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虽然甲企业只是委托方,没有实际参与加工、制造,但在此案中应将甲、乙看做一体,是共同制造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如只认定委托方属于专利侵权产品,而加工方是合法专利产品,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在允许乙企业独占许可A产品专利后,即使委托方甲企业未得到授权,但将委托加工看做一体,只要其中乙企业获得授权,甲企业就可以乙企业获得许可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即此案中甲企业构成侵犯外观专利权的时间只有11月10日至17日。
案例三:使用相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权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A类产品的大型知名公司,是国家A类产品的标准制定者之一,销售遍布全国,年销售量上亿件。为保护公司品牌,甲公司注册了相关商标专利,使用多年并在各大报刊及新闻媒体上投放广告宣传,已成为驰名茶品。后乙、丙、丁三家企业使用相似的商标及外观设计并用在同类产品上,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现甲公司要求确认乙、丙、丁三家企业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A类产品多年,畅销全国,侵权人使用与A类产品相似的商标、销售同类产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A类产品的商标与侵权的商标同属立体商标,其形状、颜色组合相近,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此案中,乙、丙、丁三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因为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三家的行为造成甲公司的实际损失,除应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还应赔偿甲公司的实际损失。
从以上案例来看,在版权保护层面,企业应做到谨慎仔细,除了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更要注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企业应制定完善、详细的版权保护制度,在规范企业及员工行为的同时,有效规避侵权及被侵权可能;其次,与其他企业合作时要谨慎审查,如委托加工、合作生产等,避免出现因合作企业的原因导致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最后,企业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维权,减少损失,如果企业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要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对方致歉,将负面舆论降到最低,以维护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