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行业是指生产和加工各类食品及相关产品的产业,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等多个领域。该行业市场规模庞大,涉及众多企业和就业人口。食品生产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等。
食品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需要经过适当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吊销牌照等严重后果。
案例一:生产过程造成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第三人将甲水厂转让给A某经营并将全部股份转让给A某。2008年,B某开始在水厂附近推土建猪场,A某曾多次提出异议,几年后,B某扩大经营范围,将猪场扩建至水厂围墙边,且将粪水直接排放至水厂旁边的水塘,导致水厂周围常年臭气熏天,滋生大量蚊虫、苍蝇,严重污染水厂周围环境。2010年,因猪场造成的污染,水厂无法取得延长取水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致使水厂不得不关厂停业。A某认为,B某的排污行为损害了水厂及A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B某依法赔偿水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范围包括土地、水体、空气等,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甲水厂在庭审中提交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作为证据,告知书上载明以下内容:水厂在进行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核发地核查时,因水厂旁边存在大型养猪场,污水直接排放到水厂门口对面,厂区内有异味等问题,核查结论为不符合饮用水相关规定条件。
同时,甲水厂还出具一份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B某违法经营养猪场污染水厂的事实。最终,法院在合理评估了水厂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后,要求B某进行赔偿。
案例二:未建成环保配套设施,被行政处罚
2020年初,某地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的海洋仿生食品生产线,8月开始投产使用,10月获得环评审批手续,但并未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在未建成建设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即投产运营。11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责令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通知书,同时向A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过程中,A公司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12月,执法部门依法对A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因A公司一直未履行,故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在未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产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违法事实存在。因A公司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执法部门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明确、请求正当,因此法院予以受理。被法院强制执行后,A公司不仅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义务,还要承担因逾期缴纳罚款而被依法加处的罚款。
案例三:违法排放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乙加工店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该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工业碱清洗牛羊头、羊蹄、杂碎,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店西南侧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农田灌溉渠中。经对农田灌溉渠中前段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检测,污染物中包含砷、六价铬、铜等五种重金属。生态环境局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经管/MANAGEMENT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并以乙加工店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加工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工业碱清洗羊头等物品,清洗的废水属于危险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其将废水未经加工排放到农田灌溉渠中的行为属于排放有毒物质。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定乙加工店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渗坑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