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融资、贷款难的问题,常常会采取让其他企业担保的方式获取资金。但现实中,一些企业由于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被迫背上沉重的债务,甚至濒临破产;一些企业为其他企业担保时未严格审查风险,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联合担保,陷入“一家企业出事,联保企业全部遭殃”的困局。
案例一:盲目担保的法律风险
2011年,某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在未开展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融资中心又与A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要求A公司以公司机器设备向融资中心提供反担保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同年,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融资中心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及200万元保证金质押担保,且与B银行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及《保证金质押合同》。后因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融资中心不得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B银行借款及利息。
「案例分析」
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如果被担保对象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企业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融资中心在为A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对A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情况、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担保物是否实际存在、其完好程度以及A公司能否实现债权没有认真审查。因此,融资中心属于盲目提供担保,具有过错。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融资中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A公司追偿,以弥补相应损失。
案例二:骗保的法律风险
A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A公司需依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同时,A公司与银行及B公司又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两份合同生效后,银行将借款支付给A公司,随后因A公司不能清偿借款,银行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但庭审中B公司提出,A公司与银行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保证人对于A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负有了解和审查义务。并且,庭审中并未发现A公司将借款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况,即使A公司未按约定使用借款,也仅能证明A公司违约,不能证明A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因此法院对B公司提出的骗取担保的说法不予认定。
实践中,被担保人为了获得担保可能会隐瞒相关交易信息或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的确存在。提供担保的企业往往会因为未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负债情况尽到审查义务,轻信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信息,导致做出错误的担保决定,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中小企业应当特别警惕。
案例三:互保、联保的法律风险
A公司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经营冷冻食品,B公司是A公司投资的关联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两家公司均成为当地龙头企业。期间,两家公司大量购买房产,用于对外经营或出租。后两家公司因为互保联保、对外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被迫停产,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对两家公司进行了破产清算。
「案例分析」
互保、联保是指相互熟悉的几家企业自愿组成联保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某一企业在获得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时,也要为其他企业或指定的某个企业提供担保,若某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无法还贷时,互保、联保的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担保方式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资产额度小、缺乏抵押物、企业信用记录少等问题,因中小企业无法单独使用自身信用进行担保,互保、联保这一方式能满足银行贷款要求。
但互保、联保存在较大风险,只要担保链中存在不良企业,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直接后果就是将债务风险转嫁给联保的其他企业。这种情况反映在诉讼中就是所谓的“连环案”,案件可能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损甚至倒闭”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