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办事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吴仪国务委员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交材料
(一)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企业⒈企业书面报告。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⒍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⒈企业的书面申请。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 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⒏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进出口经营权受理程序
科员受理初审——科长复审——集体会审——分管局长签发
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类型
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
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相关规定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一)申请资格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2)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3)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2)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1.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2.企业或院所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5.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6.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7.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8.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