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商部门主动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
●依申请由工商部门做出移出决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向工商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对列入黑名单提出异议: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行政复议或诉讼: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