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能卖出去,钱也要能收回来
——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李赫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赫
9月1日,受到中小企业诸多关注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正式施行。“货卖出去,钱收不回”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遇到过的问题,在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的当下,在整治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短缺难题、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方面,特别是在保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方面,《条例》被寄予厚望。
中小企业怎样用《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了解《条例》涉及的几个要点。
《条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指导主体;二是规范合同订立,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三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恶意账款拖欠;四是加强惩戒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
确定指导主体
《条例》确定了由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成的三层级指导主体。
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合同订立,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在付款期限上,《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条例中还同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或验收期,则以检验期或验收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付款期限”。付款期限的明确为中小企业追讨债务提供了法定的依据,有利于打击恶意拖欠款项的现象。
在付款方式上,《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此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使用承兑汇票贴现成本高、流通难、兑付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式。
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条例》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针对经营中经常出现的延迟支付情形,《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问题,《条例》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对于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几点正是《条例》的亮点所在,有力地规制了账款拖欠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支付行为作出了规范。
完善惩戒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
《条例》明确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方面,《条例》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情形予以支持,可有效利用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建立了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失信惩戒制度、监督评价机制等。《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此外,《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除了整治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短缺难题,对于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贪腐犯罪问题也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实践中看,此前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中滋生了大量的贪腐问题,《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合同订立以及支付行为方面将变得有法可依,在制度层面建立了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长效机制,从而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大大减少了中小企业在追索欠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贪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