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企:为时代的开拓者保驾护航
——专访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应时而生。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法学家眼中,《民法典》是一部关系到所有人切身利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民事权利宣言书”,但在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文看来,《民法典》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更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法则。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民法典》的出台,不止为普通老百姓的社会日常生活提供了实际的法律依据,更为中国新时代的“开拓者”们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遵循。
权利保障更完善
《光彩》:《民法典》解决了哪些民企法律“痛点”?
陈文: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更加重视依法治国,根据市场需求和公民及企业的需要,陆续颁布了多部涉及公民日常生活和企业日常经营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单行法律,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这次颁布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篇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把以前散乱的单行民事法律进行简单的汇编,而是对现行的单独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在总则篇里,对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分类有了更清晰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群、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都有更清晰详尽的规定。物权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占有有了更缜密的规定。合同篇对原有的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种合同基础上又增加了 4 种典型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还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
其次,《民法典》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第四篇人格权篇。这也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第一次用法典的方式对关于人的全面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最高形式。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由于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避免因婚变等问题发生股东人身关系变化导致的企业动荡带来了一定的缓冲。
物权篇:令企业担保真正发挥“担保效益”
《光彩》:相较于之前的“物权法”,新出台的“物权篇”有什么亮眼的地方?
陈文:《民法典》物权篇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加以完善,这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例如,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原本仅限于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扩展到了所有动产抵押,贯彻了物权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保障了交易安全。通过这些条文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使民营企业的权利得到保障。
《光彩》:担保物权制度能为民企的生产经营提供哪些现实的法律帮助?
陈文:以我们过去办理的涉及“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案件为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资金投入和基础成本也随之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而不得不进行企业担保活动。但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只有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形式的直接法律规定,而没有“让与担保”、“保理”、“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形式的直接法律规定。这一法律“空白”,也导致了很多企业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法律的窠臼。
例如,2018年,企业甲为企业乙提供借款,乙企业为了为了担保债务清偿,以其一处不动产作为担保。两家企业就此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乙方为担保债务履行,以某处厂房作为抵押。甲方自提供借款之日起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在乙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厂房的所有权自动返还乙方所有……”。然而,甲企业由于一时疏忽,没有与乙企业进行相关的权利登记。
2019年,乙企业未能依照担保协议如数清偿全部债务,甲乙两企业因债务履行而涉诉。后经当地法院审判,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如果未就所有权转移的事项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也就是说,如果甲乙企业双方未能在《担保协议》签订后进行相关权利登记,那么即使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甲企业仍未取得厂房的所有权,以厂房为债务进行担保的效果也没有达到。
然而,《民法典》生效后,这种情况能够得以解决。虽然《民法典》仍然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如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但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担保功能,即虽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法院能够认定抵押人以不动产的价值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这意味着,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即便甲企业未能及时对厂房相关权利进行登记,乙企业也不能因此而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因为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企业以厂房的价值为乙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使甲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篇:企业优先承租权,为复工复产助力
《光彩》:据了解,《民法典》合同篇明确了企业作为房屋承租方时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对于目前正在全力复工复产的民企而言无疑是一则重大利好,那么在您看来,企业应该如何利用好这条法律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呢?
陈文: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企业因停工停产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措施初现成效,4月份以来,企业逐渐复工复产。如果在这个时间节点考虑企业搬迁问题,寻找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搬运、装修等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无疑在当前疫情背景下,为企业全心投入复工复产、尽量挽回经济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利用该条规定,需要把握优先承租权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首先,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不动产事宜达成了一份租赁协议,这是优先承租权的基础。其次,该租赁协议的租赁期即将届满。再次,存在其他可能承租人——如果不存在其他可能承租人,优先问题就无从谈起。最后,出租人对租期届满是否承租事宜进行告知,如不告知,可能属于第一款规定的续租权的问题。实质要件指的就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租金数额、租期等与其他可能承租人相同,并不要求在这些方面优于其他可能承租人。把握好上述形式和实质要件,将有利于作为承租人的企业通过运用优先承租权制度保障自身的权益。
《光彩》: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法律确立会对企业或承租人带来哪些实际影响呢?
陈文: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有关房屋、办公经营场所的的续租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在现行《合同法》背景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这意味着,承租人是否享有该项权利,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双方作出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反之亦然。在我代理的案件中,也遇到过客户房租到期希望继续承租,但因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就优先承租权进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即使原承租人同意以相同的租金、租期续约,出租人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现象,在该种情况下,原承租人只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重新寻找办公场所。《民法典》出台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从合同约定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使承租人应用优先承租权有法可依,这无疑将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益。
婚姻家庭篇:延长婚姻冷静周期
《光彩》:现实中,公司重要股东的婚变往往会给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经营发展带来变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能否帮助企业避免这种情况?
陈文:目前,企业家为规避离婚时引起的企业震荡,会通过签署婚前、婚后协议来对公司进行保全,或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和平分手。
对于通过签署婚前、婚后协议来对公司进行保全的方式。《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和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化不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65条和现行《婚姻法》第19条均规定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明确的约定。
而离婚时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保全的,通常会以其他财产、债务的分配等来作为筹码进行谈判,在协议中对公司股权及增值、分红等收益的归属进行约定,或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夫(妻)的股权,维持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但新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新增30天离婚冷静期,在第1077条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新增,给采取已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较满意结果的企业家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同时也给双方增加了冷静、谈判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