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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谁来保护

2020-1-17    作者:    来源:    

  2019年6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喻某等人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喻某、罗某等人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空白移动电话卡,通过分发蚊香、洗衣液等形式骗取老年人身份证信息,用随身携带的办卡pos机将空白移动电话卡实名登记,然后寄回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实名登记电话卡1.8990万张,涉案总金额28.6179万元。

  这是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十个案例中,有九个案例都是企业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采集和传播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便捷,但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却严重滞后,加上广大公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大量个人信息被擅自收集、使用,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恐吓、利诱、敲诈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

  在消费领域,参与者主要是消费者、经营者、监管者。因此,解决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日趋严峻的问题,还要从这三方面求答案。

  消费者应当成为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主力军
 
  消费者是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也是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主要参与群体。目前消费者群体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常常在商家的利诱下“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绝大多数消费者在泄露个人信息时,没有主动了解商家对信息的使用范围,也没有意识到应对商家使用自己的信息进行权利约束。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面对被侵权的事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漠视和容忍,这种态度事实上成为对侵权人的接受和放任。

  作为权利主体,消费者理应成为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主力军,提高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日常消费中,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披露个人信息时,要对信息使用情况行使必要的知情权,并做必要的保护。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使用时,要坚决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侵权者的违法空间才会越来越小,侵权的成本才会越来越高,从客观上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大力量。

  经营企业是依法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可见,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是法律赋予广大经营企业的基本义务。企业对待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直接反应了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现状。

  现实中,许多经营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擅自收集、过度采集消费者信息,从主观上存在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故意。在“十大案件”中,被查处企业共同的违法行为表现之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信息”,包括过度收集和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表现之二是“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现实中,“擅自收集”和“擅自使用”的违法状态常常同时存在,互相关联。此外,由于企业没有对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得这类信息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企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问题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的原因,一是企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许多经营业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二是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企业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将本来违法的行为变成为一种经营中的习惯做法,并逐渐演变成了“行为正常”的心理暗示。

  遏制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现象,企业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确立和培养健康的经营理念,打造遵规守法的企业团队,建立合法经营的管理制度,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企业经营的优先位置,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强有力的监管是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保障
 
  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离不开监管层的严管。近年来,面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从立法层面,不断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执法依据。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专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条款,从经营者收集、管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2015年公布的《法修正案(九)》也增加专条,将情节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惩罚的范围。

  在执法环节,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把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2019年以来,开展了以“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为主题的“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有数据显示,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专项行动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违法犯罪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面对依然严峻的侵权形势和越来越隐蔽的侵权手段,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破解取证难等监管难题。不断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同时,加强行刑衔接,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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