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是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政府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坚持四个管网原则,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管网。为强化依法管网,工商总局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并制定完善涉及网络消费者投诉处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互联网广告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网监司2010年牵头起草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部规章,并于2014年修订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使其更具针对性、实用性。针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网监司2015年牵头起草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正式出台,10月1日起施行。此外,连续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工商机关对网络市场经营行为的规制体系。
以网管网。研究提升新形势下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的一体化水平,逐步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预警、发现、查证的效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12315互联网平台先后建成并上线运行,发挥对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的技术支撑作用。支持各地完善网监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
信用管网。工商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印发了《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标准规范指引》。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强化对网络经营者的信用监管。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网经营信息相关内容,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公开网络经营者由于网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积极作用。网监司正在抓紧制定《网络交易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现已进入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网络交易违法主体和行为特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覆盖面更广,同时考虑利用主动推送等更加便捷的方式进行在线提示警示,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更好实现信用管网。
协同管网。网监司承担内外两个重要协调机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内部是总局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外部是国务院去年12月批复同意建立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网监司既是总局网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也是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动各部门、各条线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等为重点,连续部署开展2014、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和2016、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在强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协同的同时,推动各地参照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市县级的部门联席会议。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由工商部门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出台两部专门规章,促进网络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和文件,进一步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五十八条,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其主要亮点如下:一是针对网络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增多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内容,以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如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考虑网络购物特性,从网购售后、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规范等多个方面细化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三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规定中明确或新增多项内容,如为平台内网店统一“亮照”“亮标”,区分标注平台自营和他营业务、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以切实规范平台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增对指定管辖和网络消费者投诉管辖的规定,以提高网监执法效能。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近年来,国内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不断涌现新形式,“6.18”“双十一”等已逐渐成为电商消费节的代名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正逐渐成为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物流企业等扩大社会影响、赢得市场份额的必要手段。同时,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先涨价再打折;特价揽客、有价无货;优惠赠券,无法消费;成交数据随意宣报、虚构交易、虚假用户评价;限制、排斥竞争,攻击贬低对手等。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非理性消费;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随着集中促销活动范围和影响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对集中促销活动监管的呼声日趋强烈。
为规范网络商品集中促销活动,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分为总则、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共计三十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部分阐明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规定了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定义了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涵义,将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经营者分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和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两种类型。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暂行规定》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第二章是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比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三章是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比如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等;第四章为违反《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为《暂行规定》附则。工商总局一直非常重视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监测监管、行政指导和消费引导。为净化今年“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的网购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工商总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督促指导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严格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规范订(定)
金、优惠券的使用方法,做到“七不得”。“双十一”前,网监司负责同志带队,到十余家网络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了实地调研指导。
(整理/石海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