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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企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2-8-7    作者:郭建钊    来源:    

  疫情期间,社会各界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及不良商家乘机实施诈骗,且花样繁多,防不胜防。因此,公民应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假借疫情防控的诈骗行为。

  建议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如果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借疫情大发不义之财。

  案例一:以疫情为由的电信诈骗涉及的法律风险


  一天,某日化公司接到自称某物流公司的电话,称该公司货物被检测出阳性,需要销毁再进行理赔。日化公司认为问题严重,于是与对方核对了物流单号信息,自称物流一方提供了二维码,让公司方扫描填写本公司的银行卡号,后又索要了验证码,称能很快完成理赔,并会将款项打入日化公司账户。随后,日化公司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出现多笔转账,才意识到被骗。


  「案例分析」

  大多数骗局都是通过各种借口诱使受害方打款或控制受害方电话、物流等信息。疫情期间,声称物流货物涉及“阳性”是一个新型诈骗手段。

  这类诈骗案件在全国多地发生,由于受害者都清楚货物检测呈“阳性”的严重性,因此很容易轻信对方。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应明确,如果物流快递真的涉疫,会有疫情防控部门集中处理。建议单位和个人保持冷静,及时向官方平台或相关部门核实,不要按照不明来路的指引进行操作,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案例二:在商品标价之外加价涉及的法律风险


  A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期间接到举报,称B超市销售的蔬菜水果单价与标价不符。比如该超市在销售西红柿时,超市内公示的标牌价格为每斤4元,但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斤10元;橙子标牌价格为每斤6.8元,实际价格为每斤17元。细心的买家发现后举报了该超市。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期间,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避免借疫情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三:商家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涉及的法律风险


  某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中发现,A公司的电器销售卖场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张贴“场所码”,于是对A公司下达了要求限时整改的通知。后民警再次对该卖场进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卖场依旧未落实扫码进店要求,存在潜在风险隐患,于是对该售卖场所进行了通报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疫情期间,各类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按照防疫要求,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防范疫情风险。

  案例四:快递公司包裹涉疫涉及的法律风险


  某地疫情防控专项领导小组联合街道派出所对辖区内多家快递网点进行防疫督导检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某物流公司在该辖区的业务网点未落实多项快递行业疫情防控要求,如未落实“先消杀,后派送”的防疫措施,对接收的快递包裹没有进行消毒杀菌就直接派送。后依法对该公司做出处罚。


  「案例分析」

  快递行业作为特殊行业,人员和物品流动很大,因此,对人员、场地、车辆、物品都有专门的防疫要求。作为快递公司,要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快递公司在明知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未按防疫规定对经营场所落实消杀措施,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之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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