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App完成信息获取、购物、娱乐等一系列活动。与此同时,商家也瞄准App这块小天地,大量投放广告。
很多商业资讯类App为了获取更多经济效益,在广告审查方面放松警惕,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商业资讯App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张先生在某商业资讯App上看到,一款市场价格近7万元的品牌腕表以1780元的价格在某售卖链接网站售卖,该网站还标注“支持货到付款”“支持验货”等字样。张先生完成了支付购买,收货后,张先生发现他买到的是一款复刻表,也就是俗称的高仿表。随后,张先生以该商业资讯App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在App上看到的腕表广告是否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案例分析」在虚假广告活动中,“虚”是广告活动的表象,“假”是广告活动的实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此外,若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也应视为虚假广告。因此,本案例中的腕表广告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案例二:商业资讯App提供信息和虚假广告的区别
在某商业资讯App刊登的分类资讯中,李某根据一则内容为“转让全新挖掘机3台,每台13.3万元,联系人张某,电话……”的资讯找到张某,以极其便宜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挖掘机,但使用不足10天便开始大修,后经修理公司检查,发现该挖掘机系报废车翻新。李某与张某联系未果后,以该商业App未查验广告主的有关证明文件、未核实广告内容就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和住址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认为其发布的内容属于信息,不是广告,原告作为购买者,贪图低廉的价格,其损失是由自身的疏忽造成的,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案例分析」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可见,对于广告的界定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广告主通过媒介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第二,广告主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在本案中,该商业App发布的挖掘机广告是符合广告的特征的,故该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案例三:商业资讯App刊登虚假广告的责任问题
刘女士在某商业App上看到6月26日发布的摄影广告,于是向商家A影楼交纳了拍摄费用788元,约定7月17日拍照。拍照日,刘女士发现该影楼已经人去楼空。后刘女士者发现该影楼无照经营,刘女士认为经营该App的公司没有尽广告审查义务,为无照经营商家打广告,导致多人上当受骗,要求该公司赔偿788元。但该公司认为,影楼经营倒闭是其自身问题,与该公司无关,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广告发布者审查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广告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是法定的最低审查义务。《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在本案中,经营该App的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导致在影楼人去楼空后,消费者无法联系到影楼,应该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