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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存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019-12-30    作者:    来源:    

  库存,是仓库中实际储存的货物。可以分两类:一类是生产库存,即直接消耗物资的基层企业、事业的库存物资,它是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所消耗的物资能够不间断地供应而储存的;一类是流通库存,即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或成品库存,生产主管部门的库存和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的库存。

  做好库存管理是企业顺利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目前因涉及库存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众多,科学防范此类风险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案例一:企业经营保管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
 
  某快递公司一辆大货车途径A市时将车停放于露天仓库。司机与仓库保管人员口头协商,由仓库保管人员负责保管一晚,保管费用120元。半夜,一辆轿车车主使用汽车加温器不当,导致轿车起火后燃至快递公司的大货车,导致两车严重烧毁。快递公司将仓库和轿车车主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的一方为寄存人。保管人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息息相关,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1、履约不当导致标的物损毁。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擅自转移保管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以,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3、保管报酬约不明。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在本案中,轿车车主违规使用加温器导致火灾,是造成大货车损失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仓库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保管货车,未尽到保管职责,导致火情增大,也应当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对于仓库是否具备有效保管条件没有查明,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企业仓单管理涉及的法律风险
 
  A公司与某仓储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1万件礼品存储于某仓储公司,仓储费7000元,存储期限至当年11月30日。仓储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向A公司签发了仓单。后B商场向A公司订购店庆礼品,A公司为了简化手续,直接将仓单背书给了B商场,事后通知仓储企业。后B商场持仓单提货时被拒,遂于仓储公司发生纠纷,店庆礼品未如约提取,导致B商场遭受经济损失。于是B商场诉至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的转让是需要履行法定手续的。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转让不生效。

  在本案中,A公司有权将仓单背书转让给B商场,但A公司只通知了仓储公司,并未经仓储公司签字或盖章,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因此,B商场虽持有仓单,但仓储公司没有义务让其提货。B商场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三:企业仓储存货涉及的法律风险
 
  A公司与B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仓储公司为A公司储存面粉9000袋,储存费用5万元,期限5个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B仓储公司开始准备仓库。在这段时间里,A公司书面通知B仓储公司,因其面粉已转卖,无需再存放,要求终止之前的合同。B公司同意终止,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A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性质为保管合同而非仓储合同,按照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因此拒付。后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是有区别的,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前者为合同成立时生效,后者为合同物品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本案中,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为保管合同,因面粉未存于仓库,依照《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未成立,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仓储费用,明确约定了“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符合仓储合同的性质,故认定为仓储合同更为适宜,存货人即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照合同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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