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工作面临新形势
回顾中国有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30多年历史,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10年,消费维权工作主要围绕“处理消费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展开;第二个10年,消费维权工作更加突出“消费教育引导”,不断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强化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消费维权成为第三个10年的重要工作。通过30多年努力,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强化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消费环境,为促进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维权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新商品不断涌现、“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消费维权工作面临形式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挑战,加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对新形势下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党的十九大召开,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
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事关十九大确定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也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期望。
强化主体消费维权责任,是新时代发展需要,也是经营者自身的需要
强化诚信意识,落实好经营者消费维权责任,就是要不断提升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好消费的基础作用,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这个角度讲,开展“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正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个协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重要职责。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对经济增长和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这点讲,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的需要,也是经营者自身发展的需要。
创新维权机制,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完善体制机制,发挥消费基础作用,需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加强对消费者的全方位的保护,推动消费维权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监督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要督促和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树立企业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履行商品服务质量责任,把好商品服务质量关,在五进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实施《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两项制度”,推动企业自律制度落实,促进了市场诚信建设;三是要按照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的力量,让广大消费者参与到市场环境提升中来,把消费者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市场环境的重要指标,建立以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市场环境评价体系,形成全国大中型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指数发布机制;四是要积极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的规范建设,及时掌握行业和市场发展动态,并对相关政策措施等进行及时的调整;五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维权合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消费知识普及和消费教育,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实现社会共治,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但更重要的是经营者强化消费维权的主体责任、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真正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观念,提升商品与服务质量,适应市场需要,满足消费需求。
有的同志提出,职业打假问题与消费维权问题,近期有关部门也对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在密切关注这方面的情况,研究政策,以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在完善机制体制、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上下工夫。通过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诚信意识和信用约束,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信度;加强消费维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环境的安全度;畅通维权渠道,解决消费纠纷,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升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从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广大消费者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整理/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