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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理标志商标

2018-1-30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处调研员 肖翠兰    来源:    

  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对象。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将地理标志商标运用,作为商标局当前工作的两个抓手之一重点打造,将抓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工作上升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的高度认识和推动。2017年3月和8月商标局分别在福建宁德和江苏淮安举办的专题会议,通过推广福建宁德、江苏淮安等地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促发展的成熟做法,有效推动了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工作的开展。
 
  地理标志概念及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概念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依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内涵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地理标志是特定商品来源的标志,表明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组成,如长白山人参;二是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的特征。即具有同类商品所不具有的品质,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特征必须与其地理来源有必然的联系,即主要由产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包括产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因素两个方面。
 
  因此,根据地理标志概念可以知道,一个地理标志一定包含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地理名称或其他可视性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独特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商品的信誉。
 
  五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独特的自然因素及浓厚的人文因素决定了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独特的品质赢得了该商品的信誉,地理名称则代表了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
 
  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地理名称,既可以是现在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上曾有的名称。如:安溪铁观音、吐鲁番葡萄、洪泽湖螃蟹、皖南土鸡;地理标志的可视性标志是指能够对某一地区或区域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国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小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延安宝塔”图形。
 
  影响地理标志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是指足以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的自然因素,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地区的气候、土壤、水文条件、地形地貌、山川河流、原材料,即影响生产技术和方法的地区特征等等。所以,不受产地自然因素影响的工业品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
 
  影响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是指能够通过影响地理标志产地的生产方法,进而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等特征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栽培、养殖历史和生产加工技术因素。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包括种植区域的选择、适合该地理区域的生产方法、特殊的生产建筑、当地专有技术和特殊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等。没有人文因素就是没有智力成果,不能上升到知识产权的高度,就不能成为地理标志。例如“郫县豆瓣”采用蚕豆制曲自然发酵6个月以上,按一定比例拌合均匀,装缸(池)中,经翻、晒、露等发酵工艺,历时3个月以上混合发酵酿造成熟就是其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有独特且良好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通过描述产品或其制作方法体现出来,尤其是产品的感官特征。对产品特定品质的描述包括原材料、主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微生物特征、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例如“章丘大葱”的“高、大、脆 、甜”,“库尔勒香梨”的皮薄肉细、酥脆多汁、香甜爽口、梨核无渣可食就属于感观性状方面的特定品质。
 
  特定品质代表的是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的地方,也就是特别的地方,并不代表地理标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质量最好,它讲究的是具有特色。
 
  所谓地理标志的声誉是指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应当是相关公众对该商品品质的总结和赞誉来体现。地理标志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其所标志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就是因为这个产品的品质经受住了消费者长期消费和使用的检验,其始终如一的品质为其赢得了信誉。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与产品的历史和历史来源紧密相关,同时也建立在产品独一无二的品质基础之上。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也是消费者能够将之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别开来的依据。有关地理标志产品历史的描述能够表明其在该地域的历史存在及其信誉大小。含有产品历史描述的资料就成为提供地理标志使用和信誉的有力证明。
 
  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要看该产品是不是包含上述要素。一般来说,地理标志是地方特产,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特产都是地理标志。只有品质特征受产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因素两个方面影响的地方特产,才能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如来自于大自然的没有人类加工的矿泉水、玉石、煤等产品就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
 
  综合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以及地理标志注册、运用和保护实践可知,地理标志保护的是商品,服务不属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还包括传统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工业品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对我国已注册地理标志的统计表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涉及水果、蔬菜、茶叶、家禽、牲畜、水产品、中药材、粮油、花卉、手工艺品等产品,其中约95%是农产品。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历史及现状
 
  虽然地理标志概念源于1994年TRIPS协议,但地理标志概念则是由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演变而来,因此,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相对于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相对较短,只有30多年的历史。
 
  我国最早开始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源于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众所周知的国家工商局1987年对 “丹麦牛油曲奇”行政保护案和1989年对法国“香槟”行政保护案表明,中国行使了原产地名称的行政保护职能。
 
  1993年,国务院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范围。该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当年受理地理标志申请14件,其中包含消费者熟知的“库尔勒香梨”,有3件来自美国,如“佛罗里达柑橘”。
 
  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承诺修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1年10月,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重新修订颁布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法律(十六条),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更是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律体系行使对地理标志注册、运用和保护职能,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目前,在我国,除了工商局依法进行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也分别依据各自的部门规章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备案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最早开始于1999年。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了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的探索。2001年3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开始对原产地标记实施保护。2001年,上述两部门合并成立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其系统内不同的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两套制度合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依据该部门规章登记管理地理标志产品。该规定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农业部依据部门规章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备案工作开始于2007年。
 
  2007年12月,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登记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
 
  该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应该说,我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多头管理”现状,不仅造成地理标志注册人及社会公众困惑与混淆,影响了正常的地理标志市场监管秩序,而且也不利于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在服务地方经济和服务“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既能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切实推动精准扶贫;又能促进贫困地区通过生态农业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直接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还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可以说,地理标志商标是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深受各级地方政府重视。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2009年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以来,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总数达3795件。
 
  目前,通过地理标志注册、运用与保护工作的加强,在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建立了以地理标志商标为纽带的“公司+地理标志商标+农户+基地”的产业模式;很多地方形成了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为核心的生产、加工、物流等一条龙的完整产业链,推出了自己的区域公用品牌,提高了特色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价格水平,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商标局连续3年的统计,以及2015年开展的“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研究结果显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产品价格平均提高了50.11%,来自地理标志的收入占到当地农民总收入的65.94%,地理标志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值带动比达到1:5.20,就业带动比达到1:3.34,已有53.38%的地理标志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如果把地理标志产业带动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所产生的价值计算在内,地理标志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将会有更大贡献。
 
  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基础是注册,重点在运用。在做好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地理标志的运用,运用地理标志更好服务“三农”、保护我国特色传统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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