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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为何状告亡妻遗嘱 

    
    http://www.gcmag.cn  2003年第12期《光彩》杂志
    杨  标    
   
    前妻临终立遗嘱

  今年33岁的伍中出生在贵州省凯里市乡下。1997年春,伍中来到湖南省新晃县城一家服装批发市场做旧服装买卖。同年7月的一天,他去株洲进货途中,盗贼趁他熟睡之机偷走了他的货款。想到自己还没赚上钱,反而赔光了老本,极度沮丧的伍中准备离开新晃一走了之。听说他要走,一位名叫江梅的女人要他留下来与她合伙做生意。乍听此言,身处异地他乡的伍中感动得热泪盈眶。
  江梅,时年29岁,新晃县城居民,她是做时装批发生意的。江梅为何要求伍中留下与她合伙做生意呢?原来,江梅爱上了伍中。
  1994年5月,江梅一向风平浪静的家庭突然掀起了风暴,在外做生意发了财的丈夫有了第三者。在丈夫的苦苦相逼下,江梅终于与丈夫离了婚,3岁的儿子李扬由江梅抚养。为此,丈夫除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万元以外,还额外给了江梅5万元,算是对江梅的补偿。1995年,江梅做起了时装批发生意。由于她精明能干,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她赚了些钱。但商场的得意并不能替代爱情的失意,离婚后的她备感失落与孤寂。虽不乏有人向她抛来爱情的绣球,但她一个也没有相中——她给自己未来伴侣确定的标准是:忠厚老实、感情专一。由于经常与伍中在一起做生意,江梅对伍中有了一定的了解。看到伍中不嫖不赌,生活节俭,江梅心里燃起了爱情的火花。听说伍中要走,江梅心急如焚。天遂人愿,伍中听从了江梅的劝告并留了下来。
  从此,伍中在外进货,江梅在内销售,生意越做越红火,俩人的感情也逐渐升温。1998年3月,伍中与江梅携手步入婚姻殿堂。1999年,江梅在县城新修了一幢楼房,她将母亲接来照顾孩子,一家人互敬互爱,其乐融融。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江梅突感胃部剧痛,经检查,竟是胃癌晚期。自从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后,江梅心里极不平静:“自己死后,虽然伍中对李扬好,但他毕竟只是李扬的继父,假如伍中一旦再婚,李扬该怎么办?还有儿子的这笔抚养费及自己辛苦挣下的钱财,谁来保管?有什么办法能让伍中在没有掌握家里经济大权的情况下又死心塌地忠实于这个家呢?”经过一番考虑,2000年6月3日,江梅请来一位亲戚执笔见证,写下了如下遗嘱:
  一、江梅去世后,属于江梅所有的房屋一栋由丈夫伍中与儿子李扬各享有一半,存款15万元丈夫伍中享有5万元,儿子李扬享有10万元。但丈夫伍中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李扬的义务。同时伍中可以再婚,但在继子李扬未成年前,伍中不能生育小孩。如果伍中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伍中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伍中丧失继承权。
  二、在继承权未实现前,户名为江梅的房屋产权证由王新花进行保管,李扬的抚养费8万元由王新花保管、开支;江梅的遗产存款15万元由王新花保存。
  尽管伍中觉得妻子的这份遗嘱有些过份,但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就是希望他照顾好这个家,让他把她的孩子拉扯大。订好遗嘱的第二天,江梅离开了人世。

    新妻生孩闹纷争
  妻子去世后,岳母王新花以居住不便为由回到自己家里居住,继子李扬则随伍中生活。伍中则继续经营服装批发。这段时间里,江梅的去世并没有使家庭失去温馨和谐。
  然而,伍中在再婚的问题上面临着难言的尴尬。一些好心人接连给他介绍了几位姑娘,双方都是情投意合,可是每当伍中提出要等到李扬成年时才能生育小孩时,姑娘们都怫然而去,而他又不能将前妻遗嘱的内幕揭开,因此十分痛苦。
  2000年11月,伍中在杂志上登了一份征婚启事。条件是,应征女方必须答应等他继子成年后方能生育小孩。
  一个月后的一天,伍中接到了一位姑娘的应征电话。
  姑娘名叫孙彩红,25岁,贵州省玉屏县人。孙彩红曾经有过一次婚姻。可是结婚几年了,她都没怀孕,后经医院检查,是她的问题。丈夫因此与她离了婚。从此,她认为自己是一位残缺的女人,于是南下深圳打工,以此抵销内心的苦痛。当她看到伍中的征婚启事时,她动了心。
  经过一番热恋,2001年3月,伍中决定与孙彩红结婚。举行婚礼前夕,伍中向孙彩红提出:“关于生育小孩的事,我们得签订一个协议,以免以后节外生枝。”看到伍中主动提出签协议,孙彩红十分惊喜,因为她担心的就是伍中今后哪天心血来潮突然提出要生孩子。而在此时,她没有将自己不孕才导致离婚的事实告诉伍中。于是她与伍中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协商,双方自愿决定在继子李扬未成年前,都不能提出生育小孩的要求。如果不慎怀孕,女方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措施。”协议签过后,当月,伍中与孙彩红走进婚姻的殿堂。
  新婚之夜,伍中与孙彩红躺在床上各怀心事。孙彩红喜的是,丈夫用一纸协议的方式暂时解除了自己不能生育小孩的担心,忧的是,今后丈夫会不会要反悔协议?还有,当继子李扬成年后,自己还是不能生育怎么办?而伍中呢,他觉得自己为了贪图前妻的遗产,违心地同意了前妻的遗嘱,这下又与新妻签订了这份荒唐的协议。自己不想要个亲生的孩子那是假的,但是有了孩子,那就得违反前妻的遗嘱约定,前妻的房产与存款就与自己无缘。
  2001年9月6日,孙彩红突然觉得头晕、呕吐、食欲不振。她赶到县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你没啥病,恭喜你怀孕了!”
  “什么?我能怀孕?”孙彩红简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明明是因为不能怀孕才离的婚,这下难道出了什么奇迹不成?于是孙彩红要求医生进行复查,结果仍然一样。孙彩红提出质疑,医生告诉她:“你以前没能怀孕,一来可能是误诊,二来再婚后,身体的机能产生了某种变化,也有可能成孕,这在医学史上还是有记载的。但是,这种机遇并不多,也许一位女人一生中的机会就是这一次,如果错过了这次机会,今后有可能再也不能怀上。”听了医生的话,孙彩红不禁打了个寒颤。如果将孩子拿掉,万一今后自己不能怀孕怎么办?她满怀心事地回到家。
  当天晚上,孙彩红躺在床上辗转反侧。她决定给娘家人写封信向他们征求意见。她打开丈夫的抽屉找纸笔,谁知却将丈夫前妻江梅的遗嘱给翻了出来。当她将那份遗嘱看完时,她才明白丈夫不愿生育小孩的症结竟然是在这里。因此,她对丈夫有了新的看法。她认为,丈夫太没有骨气了,为了换取前妻那笔遗产,他竟然要牺牲自身的幸福,而且还要把痛苦强加在自己的头上。
  伍中进货回来后,孙彩红将那份遗嘱甩在丈夫伍中的面前让他作出解释。看到自己隐藏的秘密被妻子发现了,伍中心慌意乱。孙彩红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已怀孕的情况告诉了伍中。伍中一听忙说:“那你得赶快想办法,孩子一定不能生,否则,江梅的那笔该我继承的遗产也就什么也没有了,我们的生活并不宽裕。”孙彩红说:“告诉你,没有这笔钱,我们就不能生活了吗?不管怎样,这孩子我一定要生下来。”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孙彩红一气之下还跑回了娘家。
  伍中多次赶到岳母家里苦口婆心地劝告孙彩红不要把孩子生下来,可孙彩红全然不听。伍中心一横,于2001年11月3日,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与孙彩红离婚。但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妻子在怀孕与哺乳期间,丈夫不能提出离婚诉讼。因此,法院没有受理伍中的离婚起诉。当伍中再次来到孙彩红家请求妻子不要生下孩子时,悲愤不已的孙彩红只得将自己原来不孕才导致离婚,现在好不容易怀孕的内情告诉伍中,并将医生开的诊断证明让伍中看。那一刻,伍中惊呆了。没有办法,他只好回到家。2002年6月,孙彩红在娘家产下了一女婴。对于发生的这一切,王新花一直蒙在鼓里。

    状告遗嘱为哪般
  孩子生下来后,孙彩红赌气呆在娘家。听到消息,伍中急忙赶到岳父母家里。他声泪俱下地向岳父母哭诉,说这样也是为了这个家好,前妻的那笔遗产不是个小数目。他请求岳父母做孙彩红的工作,要她暂时不要回家,等坐完月子后将孩子放在娘家抚养,自己愿出抚养费,但孩子出生一事一定要瞒住王新花,如果她知道了,这一切就完了。伍中的岳父母也觉得女婿说得有理,于是极力做孙彩红的工作。最后,孙彩红答应了伍中的要求。
  一天,王新花过来看外孙子李扬,发现孙彩红不在家,她问伍中,伍中搪塞她说:“岳父生病了,孙彩红回娘家照顾她父亲去了,要过段时间才能回来。”王新花深信不疑。
  孩子满月后,孙彩红回到家。没几天,孙彩红挂念女儿,她要回去看孩子,临走时要伍中拿些钱给女儿买些奶粉与衣裳,可那天伍中掏遍了口袋只拿出50元钱,孙彩红十分不快。后来,孙彩红多次向伍中要钱,伍中做生意好不容易赚下的钱大部份都用于生活开支,另外李扬也不时要零花钱用,而伍中更不敢开口向前岳母王新花要,因此他没能满足孙彩红的要求,孙彩红就误认为伍中对女儿伍敏另眼相看。
  2003年3月的一天,继子李扬突患急病,伍中与孙彩红急忙将李扬送到医院治疗,王新花也随后赶到。下午,孙彩红的母亲满头大汗地跑到病房,看到王新花也到这里,母亲忙把孙彩红拉到门外告诉她:“伍敏病得很厉害,你与伍中赶快想办法凑些钱将孩子送进医院。”怎么办?这下伍中不能走,孩子的钱从哪里来呢?孙彩红将伍中拉出病房,要他想办法凑钱。此时的伍中正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乱转。他只好向王新花扯谎说第二天要交一笔税费,才从王新花手里弄到了500元钱。
  妻子走后,在医院里照顾李扬的伍中心里忐忑不安。晚上,孙彩红从玉屏县城打电话给伍中,说女儿的病情很严重,要他第二天赶到玉屏看一看。伍中说不能走,一走非得露馅不可。
  第二天,孙彩红在医院里双眼望穿就是没有发现伍中的身影。孙彩红十分气愤,她在电话里大骂伍中:“想不到你这样贪图钱财,竟然连亲生女儿的生死你都不顾。那好,我回来后你将女儿的抚养费一笔付给我,你愿意跟谁过就跟谁过!”
  伍中以为妻子说的是气话,谁想到孙彩红3月26日从娘家回来后,竟然一纸诉状将伍中告到法院,要求他一次性给付孩子伍敏的生活费。直到此时,王新花才知道伍中与孙彩红竟然瞒着她生下了一个女儿。她找到伍中,质问伍中为何这样欺骗她。谁想到伍中竟然说“孙彩红本来就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不是我们亲生的,而是孙彩红抱养别人的!反正孩子的抚养我不管!”为了使王新花相信,伍中将妻子在医院里的诊断证明拿给王新花看。这下,本欲发作的王新花就不再吱声了。
  伍中为了规避女孩是自己亲生而导致自己丧失对前妻遗产的继承权,他在答辩中提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而是孙彩红抱养他人的孩子。但是,休庭后经承办法官认真调查,不但调取了医院里孙彩红生孩子时的档案材料,而且还得到了孙彩红怀孕时给她开诊断证明医生的书面证词。法官考虑到,虽然伍中与孙彩红没有离婚,但由于两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小孩的抚养费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最后法院判决:伍中每月给付女儿伍敏的抚养费200元。得到判决书后,孙彩红回到娘家照看孩子,并流露出要与伍中离婚的想法。
  听到法院不但认定孩子是孙彩红亲生的,而且判决伍中每月出200元抚养费,王新花心里如同打翻了五味瓶。她认为,如此下去,摆在外孙李扬面前的不是康庄大道而是万丈深渊。于是王新花将李扬接到自己的身边生活。
  2003年5月15日,王新花把伍中告上法庭。王新花在诉状里提出,伍中违反女儿江梅临终前的遗嘱约定,在李扬未成年前与妻子孙彩红生下一位女儿。请求法院确认伍中对江梅的遗产无权继承。
  此时的伍中才真正感到,自己几年来的努力就因为妻子生下孩子与前岳母的一纸诉状而将全部告吹。正当他想方设法进行开庭答辩的准备时,由于王新花提出近期身体不适,要求法院延期开庭。伍中才长长吁了一口气。
  伍中赶到孙彩红家里看望孩子,此时不但孙彩红不理睬他,就连岳父岳母都没给他好脸色。当晚,岳父劝他说:“你是一位男子汉,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开创。属于你的东西,你要那是应该的;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用自己的良心去换取,即使你得到了,你也不会幸福的,因为你失去的还有很多。”岳父的一番话让他如同醍醐灌顶。
  第二天,伍中回到新晃县城。他翻出那份遗嘱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一位律师,向他进行咨询。律师说:“你不懂法律,这份遗嘱把你的财产权都给剥夺了。如果你想实现你的合法权益,看来你还真的要打一场官司啊!”
  妻子与前岳母将自己告上法庭,伍中感到心中有股无法释去的重负。2003年6月8日,思忖良久的伍中终于一纸诉状将王新花与李扬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江梅临终前的遗嘱,对房产与存款重新进行分割。他在诉状中称:自己与江梅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服装生意,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平等分割。由于自己不懂法律的缘故,江梅在遗嘱里不但剥夺了自己的共同财产分割权,而且还为自己设置了若干的非法定义务,导致自己造成误解,让自己的婚育方面走了无数的坎坷之路。因此,那份遗嘱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请求法院将遗嘱撤销。至于今后李扬的抚养问题,如果李扬自己愿意,且取得王新花同意,自己完全愿意将李扬抚养成人。

    各得其所
  接到伍中的起诉状副本,王新花悲痛欲绝,她大骂伍中忘恩负义,于是她硬挺着患病的身子带着外孙李扬来到法庭应诉。王新花以及代理人的答辩理由是,伍中与江梅结婚的时间短,江梅的那笔存款与修房所花费用大部分是在与伍中结婚前就挣来的。同时,江梅的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不能撤销。而伍中违反遗嘱的约定,其继承权应丧失。
  休庭后,法官经过调查认定,伍中与江梅结婚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是否有效,有着一定的实质条件,即:(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四)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同时,遗嘱的效力还分为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指遗嘱的设立合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经设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执行效力是指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得以执行。
  本案中,江梅在临死前所立下的遗嘱某些部分是无效的,有些方面欠妥。首先,江梅将自己的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混淆。遗产只能是立遗嘱人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江梅与伍中结婚后,两人共同经营服装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创造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万元。在江梅掌管的15万元存款中,应先将这5万元平等分割,即2.5万元属于伍中所有。那么江梅只能在12.5万元之内行使自己的遗嘱权。
  其次,江梅所立遗嘱的内容与遗嘱的执行效力相冲突。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虽然江梅在遗嘱里写明了伍中应当继承的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伍中并没能得到他应得到的遗产,遗产继承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再次,江梅在立遗嘱时在附加条件上不但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将非法定义务强加在继承人身上。生育权是结婚男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而江梅却将继承人丧失生育权作为继承其遗产的前提条件,在遗嘱中规定了此项违反法律与人伦的条款,应为无效。同时,当江梅尚未死亡时,因李扬跟随母亲生活,伍中有协助江梅监护抚养李扬的法定义务,但江梅死亡后,李扬的监护责任应由李扬的亲生父亲承担,伍中没有对李扬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因此,遗嘱中规定伍中必须对李扬尽抚养监护义务后方能继承遗产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虽然遗嘱部分条款无效,但由于遗嘱系江梅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并没有影响遗嘱的整体效力。伍中提出的对遗嘱进行撤销的理由不充分,不应支持。加上伍中与江梅结婚的时间不长,孩子李扬尚未成年,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除了伍中应当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遗产只能酌情进行分割。
  2003年7月28日,湖南省新晃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遗嘱中关于李扬的抚养监护的约定无效。
  二、在户名为江梅的存款15万元中,伍中享有份额为5万元,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继承的遗产2.5万元。
  三、户名为江梅的二层砖房一栋,归李扬所有。在1年之内,在伍中还未找到房子前,伍中对此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伍中的住所安置后,必须搬出。
  接过法院的判决书,伍中如释重负。他感到,虽然自己没有完全实现诉讼的目的,但是他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自己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自己应当施予的父爱与亲情从此不再蒙上尘垢与阴影。他向法官表示,不管怎样,只要李扬自己开个口,如果李扬愿意随他生活,他伍中一定要像对待自己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他。因为他明白,他这是在报答前妻江梅的知遇之恩。
  9月1日,王新花来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王新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伍中的起诉。(由于涉及家庭隐私,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 赵世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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