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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承包换来三年牢狱之灾 

    
    http://www.gcmag.cn  2003年第12期《光彩》杂志
    西北平原    
    
    2003年9月11日,中秋节。当笔者如约来到一家偏僻清冷的企业医院时,王春明正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挂吊针。对这个一年一度合家团圆的欢乐日子,王春明似乎并不在意,他现在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冤案哪天才能得到彻底昭雪?3年的牢狱生活,不但彻底摧垮了他原本壮实的身体,极大地损害了他的精神,也使他曾经相当富裕的家庭早已变得一贫如洗。一见到记者,年逾花甲的王春明就不无激愤地说:“我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单位创造利润,却被当成罪犯关押了3年!虽然放出来1年多了,但检察机关没收我的个人财物,单位非法侵占我的财产,至今拒不退还,难道我这3年牢就白坐了?难道‘王法’在我们这儿不起作用么?”
  虽然身体极度虚弱,精神恍惚,但王春明发誓哪怕是搭上余生所有时光,也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一司两制”,小司机雄心勃勃创大业
  时间得追溯到10年前,那个东风吹来满眼绿的和煦春天。
  1992年5月,新疆冶金建设公司热烈响应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为增强企业活力,一方面号召职工下海,一方面推出了包括“一司两制”的系列改革措施。王春明当时在公司做小车驾驶员。他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当过兵,思维敏捷,胆大心细,很有经营管理才能。公司党委的改革举措又激励了他。他自告奋勇请求“下海分流”,组建和承包一个施工队。王春明的请求自然得到了公司党委的支持。经集体研究决定,公司很快批准王春明以个人承包的形式组建“第三施工队”,担任队长,双方公开而正式地签订了“经济承包责任书”。
  摆在记者面前的这份“经济承包责任书”,签订日期是“1992年5月21日”,甲方(发包方)为“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五分公司”,乙方(承包方)为“冶金建设公司五分公司三队”(由队长王春明签章)。在这份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书”(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共9项,明确规定:“同意王春明同志组建并承包第五分公司第三施工队,并承认其为经济核算单位”;“第三施工队(乙方)对外可以同时启用第五分公司称号,在企业内部采用费用包干、剩余归己、自负盈亏”……“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共6项,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章纳税”……双方“承包期限”为“自1992年5月15日至1995年5月15日”。
  据当时担任新疆冶金建设公司领导职务的知情人介绍,这份“责任书”已经很显然表明,王春明承包第三施工队(不久后即改为第五分公司)也好,第五分公司也罢,从性质上说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私营企业”,因为除按合同向冶建公司上缴管理费外,冶建公司并未向第五分公司投入资金与设备,所以这跟冶建公司所属的一至四分公司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

    风云突变,改革先锋成了“贪污犯”
    王春明在与冶建公司签订“责任书”后,激情满怀,雄心勃勃,决心抓住这一大好机遇,干出一番事业来。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员工的情况下,他四处筹措资金,招募人才,承揽工程,很快就拉起了一干子人马,并形成相当规模,利润丰厚的工程自然也接踵而至。
  从1992年5月至1999年1月这短短7年半间,王春明承包的“第五分公司”不但经营有方,名声大振,而且总计给国家和冶建公司上交税金、管理费达600多万元,还置下了整套的建筑机械设备,数十间建材商铺和办公室,安置了冶建公司分流的28名富余职工,1998年10月,王春明又另外注册了一家“利特公司”,兼营拥有250亩土地的农场。
  由于王春明的率先创业承包,为国家创利,为企业分忧,1996年,他个人被评选为冶金建设公司“生产标兵”,又被作为“先进生产者”推荐出席了新疆钢铁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冶金建设公司也因为在全疆率先实施“一司两制”的改革方案,才1年多就摘掉了连续6年亏损的帽子,其推动改革开放的人物和事迹(包括王春明及五分公司)被上级和媒体宣传、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其经验也被广泛推广、借鉴。
  然而,就在王春明信心百倍准备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时,一场无妄之灾正悄悄向他和他一手创建经营的五分公司袭来。有人举报王春明侵吞“国有资产”,他在不知不觉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1999年1月,一个寒气袭人冷风刺骨的日子,王春明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这突如其来的横祸,犹如当头棒喝,令王春明晕头转向,一时不知所措。刑拘刚满11天,王春明就被宣布正式“逮捕”。
  然而,同年11月4日,检察机关的公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审判机关驳回。一周后,王春明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将近1年的关押,使年富力强的王春明身体已经出现了百病丛生和心理失衡的病状。好不容易被“取保候审”,王春明刚回家休养了两个月零5天,他再次被检察机关逮捕,时间是2000年1月17日。还没等王春明从惊恐万状中回过神来,两周后,他又被“取保候审”。
  王春明如坐针毡地在家呆了4个月,他第3次被检察机关正式逮捕。时间是2000年6月12日。

    代价惨重,公也亏私也损症结何在
  2000年10月20日,检察机关仍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对王春明提起公诉。2000年1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诉讼中,由于企业性质、承包及事实、证据不清,法院准予公诉机关撤诉。
  检察机关虽然撤回了起诉,但王春明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直到2001年11月22日,他才被释放,获得了人身自由。屈指算来,王春明从第一次被“刑拘”到最后释放,他在森严的看守所断断续续被关押了3个年头。
  那个寒冷的初冬,王春明刚从看守所出来,就直接住进了医院。长期的关押,使他患上了严重的脑血栓,并导致半身不遂,精神状态极差,几乎无法与人做正常交谈。
  在王春明罹罪和关押期间,他原本温馨幸福的家庭,也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歧视和磨难。其妻王姣被迫下岗,正在读书的儿子也因有个“贪污犯”父亲,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由于财产被没收,又失去了经济来源,王春明一家的生活连续多年陷入极度困窘的境地。
  更为可惜的是,王春明自罹难后,他创建的五分公司被冶建公司收为“公有”,本该属于他个人的巨额财产也一直被无偿侵占,积累了多年的家底也在两年间被全部吃光,最后竟然到了给职工发不出工资的地步。照冶建公司原搞“一司两制”改革的老领导的话说,“想当年,五分公司是白日机车轰鸣,夜晚灯火通明;如今是空屋走鼠,荒庭飞鼬。”“改革成果荡然无存,好端端一个大型建筑队竟然步入自治区‘特困’企业行列。”

    奔走呼号:何时才能还我合法财产和公道
  据王春明介绍,他本人虽然早在2001年11月22日就恢复了自由,然而,直到2003年3月28日,他才“好不容易”拿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是:“认定王春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令王春明困惑不解的是,这份决定他人生命运的“不起诉决定书”,竟然是2001年12月24日做出的,距送达当事人手上已经超过了整整1年零3个月。由于时隔太久,王春明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虽然感激,但始终无法高兴起来。他质问办案人员:为什么收件时间迟了这么久?办案人员满不在乎地说:这没什么问题,可以以收件时间为准。
  王春明自获释后,一直在为洗清自己的冤屈和讨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四处申诉,奔走呼号。他的案情也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自治区有关领导乃至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视、批示,还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然而,检察机关虽然对王春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也已经半年了,但除今年4月归还了扣押他的17.1万元现款和一辆桑塔纳轿车外,其余的189万元(其中包括一笔9.8万元奖励基金)和250亩土地及承包合同等,尚无着落。当王春明向检察机关索要时,办案人员称,其余的追缴款已发还冶建公司,你可以直接找冶建公司。王春明却认为,案子是你们办的,人是你们抓的,钱又是你们扣押的,出具的条子上盖的是你们的公章,我不找你们,找谁?为此,他没少跟办案人员发生争吵,最近一次患病住院,他也是在检察院和办案人员发生争执后引发的。
  就王春明的案件,记者特意走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和冶建原任主要领导。他们都认为,王春明一案的疑难,主要在于弄清楚两点:一,他当初究竟是集体承包,还是个人承包?二,王春明承包后创造的企业财产,究竟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财产”?从现有的证据和时任冶建总经理张某、党委书记徐某、总会计师姚某和总经济师曲某等人的证言看,可以肯定,王春明的承包属“个人承包”。在王春明的个人承包前后,无论是“第三施工队”,还是其后的“第五分公司”,均未得到国家(即冶建公司)一分钱的投入,全靠王春明个人筹资发展积累起来。除了依“经济承包责任书”规定该上交冶建但尚未上交的管理费是属于“国有财产”(事实上,王春明并不欠交管理费)外,其余均应为王春明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既然王春明是“个人承包”,承包的又是在“一司两制”改革中允许存在的“个体私营企业”,他就根本不具备贪污、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
  
     编辑 赵世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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