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颁布 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8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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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颁布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乃至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新规定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通过”
  、“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新规定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次对劳务派遣规范与限制

  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将不再像以前一样“划算”,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速递]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公示

  7月8日,国家邮政局第一部《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标准》规定,同城快递费不低于8元/件,1个工作日送达;国内异地快递费不低于1 2元/件,3个工作日送达;快递组织的人员不低于20人;上门收送件时员工应穿有组织标志的统一标志服并佩戴工号牌等。
  

小作坊生产食品不得进超市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达不到基本安全卫生条件的小作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
  

星级饭店将集中清洗空调

  8月1日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将正式施行。凡开业两年以上的星级饭店应请卫生管理部门对空调系统集中进行检查,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清洗,不按时清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部门追究饭店责任。
  

世行1亿美元贷款扶持微小企业

  近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批准,给中国1亿美元贷款用于支持微小企业贷款项目。其中的9500万美元将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地方合作银行,再由地方合作银行发放给微小企业,还款期可达10年,宽限期5年。
  

安监总局将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安全检查,消除上述领域的非法用工现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切实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搞好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的作用,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联合执法。
  

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国务院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解读]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才能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解读: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5项条件:1.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4.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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