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非常担忧,我们觉得,现在公众的舆论正在被利用,以达到个人的一些目的。
  ——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                 
  达能是在瓜分我们的财富。不要指望达能给你带来核心技术、与你共同壮大民族品牌,尽管它作过承诺。
  ——宗庆后与达能合作数年后的感受                 
  最坏的打算,我们也可以另打个牌子,因为娃哈哈商标所有权是我们的。你39家企业控股,我们让你去管理,如果管理亏损,我们可以终止合作,商标又回来了。
  ——宗庆后做好了最坏打算                 
  我认为,最终甩手离开这个企业,创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业竞争,影响原有企业的业务,是不符合作为一个杰出领导所应有的价值的。
  ——达能希望宗庆后继续留在合资公司管理层


争抢娃哈哈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6期  [字号:  ]  

作者:■豫北
  曾经,与法国达能的合作让宗庆后引以为豪:相比许多品牌合资后或被雪藏或被卖掉的悲惨命运,他始终坚持的“合资不合品牌”和“中方自主管理”原则让娃哈哈集团不仅未受丝毫影响,反而异常迅速地成长;可如今,提起与达能的合作宗庆后再也无法“笑哈哈”: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从而导致宗庆后一手带大的娃哈哈面临易主的可能。
  这一切,都因为一场被宗庆后称为“强行并购”的事件——法国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而公开化。不断被曝出的合同细节,愈演愈烈的隔空争执,双方背后的目的只有一个:争夺对娃哈哈商标的控制权。
  娃哈哈究竟归谁所有,是达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还是以宗庆后为核心的娃哈哈集团?合资公司究竟是拥有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还是仅仅拥有一定时期的商标使用权?
  最后的结果也许只有法律才能够做出判断。
  

祸始阴阳合同

  对于宗庆后来说,与达能的合资出现这样的结局是他10年前没想到的。而他当年“没想到”的还有很多。
  第一个没想到的是,自己会失去绝对控股权。1996年,为寻求进一步的发展,娃哈哈公司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投资建立了5家合资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其中,娃哈哈占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合占51%.当时宗庆后以为自己稳居大股东之位,没想到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的股份达到了51%,一跃而至绝对控股地位。
  这2个百分点的差距,让宗庆后在5张董事席位中只占了2席。
  第二个没想到的是,他因大意签下的一纸合同,最后让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扑朔迷离。
  达能当初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时,曾签署了一份关于娃哈哈的《商标转让协议》,希望将娃哈哈商标全权转让给合资企业。这份协议在申请备案时,国家商标局以“保护民族商标和知名品牌”为由未予批准。此后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一份上报国家商标局的简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未提及商标使用的限制性条款。背地里,双方又签署了一个“使用协议”,并将限制条款写入其内:“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实际上是变相达到了商标转让的目的。
  正是他们私下签署的这份协议,给达能留下口实,成为达能以非合资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娃哈哈商标为由强行要求并购的依据。
  

纷起“违规使用”

    双方合资后,矛盾渐生。在宗庆后看来,自己当初和达能合作,除资金外,还想借助对方的先进技术。但后来的情况却让他失望,娃哈哈没有得到达能什么有价值的产品和技术。相反,他们在许多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都被宗庆后赶走。宗庆后对娃哈哈公司的一手掌控,也让达能颇感无奈。
  娃哈哈集团员工持股会先后建立了一些非合资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产品。几十家冠以娃哈哈商标的工厂在各地铺开,产品涉及饮料、服装等多个行业。2006年,其年利润已达到了10多亿元。
  与此同时,达能收购了娃哈哈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使宗庆后非常愤慨:达能已经掌握了娃哈哈的商业机密,再收购竞争对手的话,肯定会危害娃哈哈的利益。但宗庆后的异议未能影响达能的决策。
  如今,达能突然要并购合资企业51%的股份,理由是这些非合资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娃哈哈商标,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将这些非合资公司收回,且只支付建厂房、购买机器的费用40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宗庆后自然不答应——达能早就知道这些非合资企业的存在,自己“为了遵守合约,投资的企业的产品也是通过合资公司所属的销售公司销售的,使用的商标也是董事会同意的。”达能不懂管理,如今看这些企业的效益甚至超过了合资公司,就想以商标为掣肘瓜分娃哈哈集团的利益,没门!
  

归属悬而未决

  一份是国家商标局的备案合同,一份是私下签订的执行合同,若走法律途径,娃哈哈商标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命运呢?有法律界人士透露,该事件已经引发关于外资并购和商标使用的两类法律研究热潮,而商标使用权的法律认定将决定这一纠纷的最终结果。
  有专家认为,虽然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2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用,但当涉及独立第3方利益时,多数情况下以国家商标局备案合同为准。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许可协议中的众多限制条款,是达能夺取娃哈哈的最有力武器,可如今协议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宗庆后夺回娃哈哈商标并非无望。
  也有律师分析,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合资经营合同》中有关限制娃哈哈商标给合资公司之外使用的条款合法有效,娃哈哈集团授权非合资公司使用的行为无疑是构成了违约。但娃哈哈集团只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并不导致达能公司强制收购非合资公司的法律后果。
  此外,宗庆后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商标为什么要你同意?”但达能提供给媒体的资料称,当初在合资时娃哈哈商标已经作价1亿元转给了合资公司。如果终止合作,解散合资公司,进行清算的话,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商标是合资公司的无形资产,同样要纳入清算范围。作价之后,娃哈哈集团根据投资比例取得相应份额,而不是宗庆后所认为的理所当然收回娃哈哈商标。
  事情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收场,谁也不知道。
  

教训不可不提

  各执一词的说法,参不透的真相,让娃哈哈的归属变得难以猜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不管结果如何,娃哈哈商标事件都值得企业家深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在外资涌入国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正确估计潜在风险。宗庆后坦言,当时达能在中国没有市场也没有利润,仅在广州有一家规模很小的酸奶厂。因此,当达能提出娃哈哈不能经营和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时,宗庆后感到很正常,他不仅答应下来,而且也没有相应地给对方设置一些限制条款。
  此后10年间,达能在中国的发展异常迅速,到目前为止,达能已经收购娃哈哈51%股权和乐百氏98%的股权,还拥有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与蒙牛的合资公司的49%股权和光明乳业的20.01%的股权。对潜在风险的低估让宗庆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牢牢掌控合资公司。因为低估了对方的发展潜力,宗庆后曾经以为49%的股份绝对是第一大股东。假如他能想到51%这个数字,再假如他能签署协议,要求其余任何一方转让股权时自己有优先认购权,都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虽然宗庆后独特的做事风格让他牢牢把握住了经营权,但是这丝毫无补于“话语权”的丧失造成的被动。
  三、慎重对待商标使用权。当初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时,宗庆后也只是认为是“娃哈哈商标转让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况且娃哈哈方面还在这个公司占了第一大股,所以感觉没有什么问题。后来商标转让未获国家工商局批准,双方就改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宗庆后认为以前是转让,改签后变成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还可以用这个商标生产其他产品,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太大问题。
  这也就是宗庆后口中的“阴谋”、“圈套”,实际是宗庆后自己法律知识不完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草率许可商标使用权的结果。
  四、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争端。关于达能和娃哈哈的对战中,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以达能为代表的外资对中国的著名品牌心存不轨,政府应该启动反垄断法,并制定法律来限制外资的并购,以此保护民族品牌。然而,正如一营销策划人所言,企业的品牌毕竟不是国家文物,只要买卖是合法的,达能没有诈骗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收购的目的是让企业倒闭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等恶意,政府就无法出面干预,这也是市场的理性和规律。如果市场上大家都可以反悔,不遵守合同就找一个理由要求政府干预,这样来保护民族品牌,对于中国的发展不可能起促进作用,反而有可能破坏政府信用和形象,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
  所以宗庆后拿“民族感情”说事不足取,积极寻求法律依据、最大程度降低自己的损失方为正途。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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