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律


《物权法》开启民富新时代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4期  [字号:  ]  

作者:■若木
  3月16日上午,《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后终于尘埃落定,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事。正如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两会上所指出的,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相辅相成,理应对国家、集体及私人的物权都进行保护。
  《物权法》的核心就是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及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而且《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将大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维权有靠

  对于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一原则,曾引来不少质疑。反对者的理由是:这是在赦免“原罪”,对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加区分地予以保护。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刑法要管;不构成犯罪的,《物权法》依据“合法取得”原则将不予保护。
  但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就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比如,很多私营企业家在发展的初期,受到当时政策的限制,必须与政府合作。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仅止于挂靠,他们顶着集体主义的“红帽子”,实质上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营好了,主管单位就可以通过换掉企业负责人的方式拿走企业财产。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家即使启动了司法程序,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最终也可能败诉,丧失自己辛苦创下的企业。
  《物权法》颁布后,个人财产可以与国家财产一样受到平等保护,从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这对“红帽子”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其次,考虑到个人的弱势地位,《物权法》规定了很多个人财产保护的具体制度,对老百姓的利益做了着重的考虑,在个人与国家利益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平衡与和谐。
  

应收账款可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有道

  目前银行最认可的担保物就是不动产,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没有合适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有的企业厂房是租来的,土地是租来的。担保物的缺乏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为瓶颈。
  美国70%的担保来自于动产担保。但在中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均不提供以存货、农产品为担保的融资。专家称,由于现行法律限制,大约有总计10.66万亿元的存货和应收账款不能用于担保。根据《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资料,中国所有企业不动产价值为8.86万亿元;所有企业拥有的存货达5.1万亿元,所有企业拥有的应收账款达5.56万亿元。这些动产即使按50%的贷款折扣率来计算,也可生成5.33万亿元贷款,相当于中国金融机构两年的新增贷款额。
  为此,《物权法》(草案)中增加了几种新的担保形式,其中除了动产担保、在建建筑物抵押、浮动担保、收费权质押(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删去了收费权质押的有关条款)等,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应收账款的质押。此次《物权法》的正式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几种担保形式,让应收账款的质押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最有效的武器。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争议,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来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自动续期、预告登记、业主权利——房主利好不断

  住宅用地满70年后自动续期。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当居民购买房屋70年后,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这一直是《物权法》(草案)问世以来的焦点问题。
  如今,正式通过的《物权法》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土地使用金的支付没有规定。
  预告登记终结开发商“一房二卖”。很多购房者都曾有过这种心痛的遭遇,费尽周折选到自己心仪的房子,把辛苦攒来的钱交给开发商后,却拿不到房,原来可恶的开发商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
  令人欣喜的是,《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后,把还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先在政府部门通过预告登记“预订”,在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业主有权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小区公共设施属业主共同所有。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为此,《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
  另外,对于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物权法》明确规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小区车库则被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另一种是规划到地下的小区地下车库。对这两部分,《物权法》分别做了规定。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公与私的物权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正是社会意义上更大的公平与正义。完全可以坚信,《物权法》的通过,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这必将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创富热情。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