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错过“年度检验”期限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3期  [字号:  ]  

作者:■许骥鸿 潘丽
  经常有公司法人代表、私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向我们询问,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法规有何专门规定?为了满足大家的要求,现将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检验”规定分述如下:一、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年度检验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限内必须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同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以信件、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通知年度检验期限,企业要注意查收,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企业都是法律赋予登记机关的权力,因为送给你的就是一份法律文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会员切切不要错过“年度检验”期限,逾期不参加年检者,将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经济处罚。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