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企业的专利保护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3期  [字号:  ]  

作者:■未名
  案情:原告甲公司于1998年获得A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刘某经过改进,也于2000年取得相同名称的A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甲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某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宣告刘某的专利权部分无效。
  2002年5月,刘某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约定刘某将其A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公司,并保证其专利权转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交付了专利证书及全部技术资料。乙公司受让该专利技术后开始实施生产,并销售了部分专利产品。
  2002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经对比,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乙公司答辩称:该专利技术是从刘某处合法受让取得,刘某隐瞒了其专利权存在瑕疵的事实,被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乙公司侵权成立,赔偿甲公司损失1万元。
  分析:从本案可以看出,甲、乙两个公司可以说都是受害者。
  甲公司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因其无法提供损失20万元的证据,而乙公司却提交了1份审计报告,显示其销售专利产品仅获利1万元。法院因此只支持了甲公司很小部分的赔偿额,甲公司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却难以得到补偿。
  对乙公司来讲,仅凭专利证书就冒然签订合同,导致企业被诉并承担责任,应当从中吸取教训,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每个企业都可能遇到本案的情况,充分了解应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时怎么办

  1. 收集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专利权人发现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准备证据。
  第一、收集证明己方享有专利权的证据。这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一般可以通过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来证明。
  第二、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此类证据主要包括物证和书证。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可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侵权产品,并请公证机关监督整个购买过程,对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书证包括侵权方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专利权人购买侵权产品时,一定记住索要侵权人盖章的正式发票。它不仅是侵权的证据,还可能成为决定专利权人索赔额的依据。本案中,甲公司就是采用公证保全侵权产品的方式,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侵权的证据,经过质证,认定侵权成立。
  第三、收集能支持己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证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二者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此,专利权人在提出索赔额时,不要漫天要价。本案中,甲公司明知乙公司侵权的时间不长,通过购买也知道了侵权产品的售价,却不考虑这些因素,提出赔偿20万元,最终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仅得到1万元的赔偿,还要支付未得到法院支持部分的诉讼费。因此,律师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劝阻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提出合理的赔偿额。
  2. 向侵权人发出警告
  有的专利权人遇到被侵权的情况时,因一时气愤,未与侵权人进行任何沟通便直接起诉,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侵权人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甚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涉嫌侵权。本案中的被告就是一例。
  因此,权利人首先向侵权人发一封警告信无疑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只要侵权人没有主观恶意,都会采取积极的配合态度,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侵权人发现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权利人就如何解决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
  3. 选择解决方式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诉讼来解决。相比较而言,行政处理手续比较简单,花费的时间也少。但缺点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时,还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长处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缺点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来讲,因其被授予专利权时未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不强,诉讼时被告方往往通过向专利局提出无效申请的方式拖延诉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权利人遇到具体案件时权衡利弊后选择适用。
  

企业被指控专利侵权时怎么办

  1. 确定侵权是否成立。
  首先,被控方要收集对方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从而对对方是否享有专利权,其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未按时缴纳专利费、缺乏新颖性等作出判断。这些证据可以从专利管理部门通过检索专利文献而取得。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专利已丧失了新颖性或创造性,被控方就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就不能成立。
  其次,被控方要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控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例外情况,虽然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却可以免除企业最重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乙公司没有生产A产品,仅从刘某处购买A产品后销售获利,因其不知侵权的事实完全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 积极采取和解措施。
  如果被控方确认侵权事实成立,则不应再使用强硬的态度激化矛盾。被控方应主动承认错误,力求和解、避免诉讼。特别是被控方还想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时,就更应采取这种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
  3. 据理力争,应对诉讼。
  在权利人与被控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存在根本分歧时,或者双方虽然对侵权成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时,被控方就应作好应诉的准备。被控方应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本案中,甲公司提出赔偿20万元,却没有证据充分说明其已经受到20万元的损失。乙公司却提交了一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自己销售专利产品的获利仅为1万元,最终被法院采纳。
  没有证据一定会败诉,那么有证据就一定胜诉吗?答案是否定的。证据是否充分也是决定案件胜败的主要因素。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仅提供销售发票,而不是审计报告,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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